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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9日责任编辑:李大生来源:新华网

2020-4-11 zzf办公厅〔1997〕43号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不含联合大学、成人高校和民办普通高校)。第三条 本省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促进本省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专职科研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学校附属机构。第五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是指校本部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机构设置限额。(一)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0个;(二)在校学生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三)在校学生在4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4个;(四)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6个;(五)在校学生在6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7个;(六)在校学生在7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8个;(七)在校学生在8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9个。机构设置应力求精干,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应合并或合署办公。第六条 学校教学机构是指教学系(院)、基础课部、体育部等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第七条 教学系的设置,除特殊专业外,一般需开设3个以上教学专业,本科院校的教学系日在校学生应在360人左右,专科学校的教学系日在校生应在240人左右。省属重点大学可根据需要成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的管理形式可视学校具体情况确定,不增加管理层次。第八条 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是指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实习工厂(农场)、附属医院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机构。第九条 学校专职科研机构是指科学研究所(室),为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专职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步成为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第十条 学校后勤服务机构是指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医务室、食堂、卫生绿化、水电服务等机构。第十一条 学校附属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附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出版社等机构。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主要包括学校人员编制和附属机构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学校人员编制用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不含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工科院校的教学实习工厂、农林院校的教学实习农场)、专职科研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附属机构人员编制用于学校附属机构。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机构人员编制按省有关编制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学校类型和学校规模及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等因素确定,教职工与标准生比例最低不低于1:3.4(具体比例见附件)。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生的比例分别为,博士研究生、留学研究生为1:3,硕士研究生、留学本专科生为1:2,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进修生为1:1.5,本科生、专科生为1:1。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机构人员编制主要配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或其他工作的教学人员,其编制应占学校人员编制的 50%以上。第十五条 学校专职科研机构人员编制主要配备在专职科研机构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其编制应占学校人员编制的5%左右(专科学校不配专职科研人员编制)。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辅助机构人员编制主要配备在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以及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其编制可占学校编制的18%左右。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专职从事党务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其编制不超过学校编制的15%。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按2.5:6.5:1的比例分配使用。第十八条 学校后勤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在校医务室、食堂、水电和卫生绿化等服务机构工作的人员,其编制可占学校编制的12%左右。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人员编制按有关机构编制标准另行核定。工科、农林院校的教学实习工厂(农场)及其他特殊办学需要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学校编制总额的 1%单独核编。第二十条 学校附属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有关机构编制标准和规定另行核定。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标准核定。(一)校领导职数,学生在3000人以下的配4—5名,学生在3000人以上的配5—6名;(二)系(院)领导职数2学生在400人以上的按4名配备 (含专职或兼职党总支书记),学生在200—400人之间的按3名配备(含专职党总支书记),学生在200人以下的按2名配备<党总支书记实行兼职);(三)党政管理、教学辅助、科研等机构的领导职数按1-3名配备,根据管理范围和工作量具体核定。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形式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3种类型。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不含实习工厂、农场、附属医院)、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职科研机构和附属中小学校人员编制列为全额预算。第二十四条 从事开发性研究的学校专职科研机构、实习工厂(农场)、医务室人员编制列为差额预算。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卫生绿化、水电服务等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实行经济核算管理并逐步社会化,经费由财政供给向自收自支过渡。学校招待所、印刷厂和出版社等人员编制列为自收自支。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人员不使用学校事业编制,企业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学校委派到校办企业人员占用学校事业编制,但应严格控制人员数量。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由省编制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领导干部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原则上两年重新核定一次,省属高等学校由其主管部门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地市属高等学校由地市编制主管部门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未经省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各高等学校或其主管部门不得超限额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或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非编制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预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安徽省各类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标准。附件:安徽省各类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学校学生规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农林院校工科院校医学院校财经院校2000人以下1:3.61:3.41:3.51:3.41:3.72001—3000人1:3.61:3.71:3.51:3.61:3.51:3.83001—4000人1:3.71:3.81:3.61:3.71:3.61:3.94001—5000人1:3.81:3.91:3.71:3.81:3.71:4.05001—6000人1:3.91:4.01:3.81:3.91:3.81:4.16001—7000人1:4.01:4.11:3.91:4.01:3.91:4.27001—8000人1:4.11:4.21:4.01:4.11:4.01:4.38001人以上1:4.2注:学校编制=日在校标准生人数×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例:某财经院校标准生3580人,则学校编制Y为:Y=2000÷3.7+(3000-2000)÷3.8+(3580-3000)÷3.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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