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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2年7月25日责任编辑:刘小强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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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一览表(2020版)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量刑指导意见制作

一、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备注

14岁—16岁之间犯罪

减少30%--60%

可能拘役、3年以下的,如果悔罪,并具有“聋哑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从犯、胁从犯;自首或者立功;其他情节轻微”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8周岁前后实施不同种犯罪的,成年之前的犯罪依照左栏的规定确定从宽幅度;实施同种犯罪的,根据全案情况适当从宽;但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其在成年前实施的犯罪对应的刑罚量。

16岁—18岁之间犯罪

减少20%--50%

60岁—75岁故意犯罪

减少20%以下

60岁—75岁过失犯罪

减少30%以下

75岁以上故意犯罪

减少40%以下

75岁以上过失犯罪

减少20%-50%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减少40%以下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减少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实施终了的未遂犯

比照既遂犯减少20%以下

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减少40%以下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

比照既遂犯减少30%以下

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减少50%以下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减少30%-80%

没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从犯

减少20%-50%

犯罪较轻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无法区分主从犯的,对罪责相对较轻的被告人

减少20%以下

胁从犯

减少40%-60%

犯罪较轻减少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减少50%以下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增加10%-30%

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

增加20%以下

自首,且犯罪较轻

减少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减少不少于1个月,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除外;一般不超过4年,但依法免除处罚的除外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

减少20%-40%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

减少10%-30%

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减少20%以下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减少20%以下

经亲友规劝、陪同或者送去投案,构成自首

减少30%以下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

减少20%以下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

减少10%以下

如实供述

减少20%以下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减少10%-30%

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生

减少30%-50%。

一般立功

减少20%以下

不应超过2年,不少于1个月

重大立功

减少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当庭认罪

减少10%以下

认定坦白、自首的除外

退赃、退赔

减少30%以下

对绑架、抢劫等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的犯罪应从严掌握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

减少20%以下

积极配合追赃,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

减少10%以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刑事和解

减少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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