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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字重要文献:5号文后,4份省级层面实施方案首次汇总:江苏、湖北、上海、福建,他们如何大刀阔斧改革招商引资和吸收外资?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3日责任编辑:李小花来源:新京报

这是“招商引资内参”为您分享的第993期内容。新朋友请点标题下蓝字“招商引资内参”或搜索微信公众号zsyznc关注。

通知1:在中国谈招商引资,苏南是无法绕开的经验高地。《招商引资内参》联手商务部研究院匠心出品:5月10-12日“苏州-昆山-无锡招商引资调研考察交流会”。三地资深实操招商一线领导授课,调研+考察+交流,苏南经验全掌握!

通知2:招商引资正在急速进入“资本招商”时代!招商引资内参将于5月24-26日举办“2020资本招商高级研讨班”,讲透资本招商、引导基金和PPP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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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国发5号文后,我国江苏、湖北、福建、上海等四省市都出台了省级实施方案,对招商引资和吸收外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根据各省具体情况,调整力度又有所差异。后续其他省区也将陆续出台自己的5号文实施方案,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首次将四省市的方案进行汇总供各地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苏政发〔2020〕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0〕5号),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抓住机遇积极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

(一)实施“双轮驱动”开放引资战略。紧紧围绕我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大力实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引资战略。抓住国家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有利机遇,鼓励和支持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促进引资、引技与引智相结合,全面提升江苏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升制造业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积极打造先进制造产业链,利用外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和江苏省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等政策措施,重点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和高性能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新能源汽车、空天海洋装备、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资力度。发挥省级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国税局负责)

(三)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积极向国家争取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清除服务业利用外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形障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充分发挥江苏制造业优势,重点推动为制造业配套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研发设计、售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利用外资。支持外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省质监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负责)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探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加大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引进力度,吸引海外知名大学、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研发中心,鼓励跨国公司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或实验室,促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方面优惠政策。知名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进一步发挥“小微创业贷”“科技贷款资金池”等政策作用,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提高贷款规模。推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支持外资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保监局负责)

(五)积极引进外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力度吸引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我省建立亚太区或全球营运总部。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进一步简化手续,促进境外资金流入境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负责)

(六)创新和丰富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加大对江苏投资力度,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积极推动我省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国际高端要素。(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江苏创业发展。深入实施省“双创计划”、“凤还巢”计划、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等人才工程,面向海内外引进战略科学家、首席科学家、科技企业家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实施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对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并举,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视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坚持以产引才、以才促产,引导各类开发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集聚特色产业人才,打造一批“产业+人才”特色小镇。绘制全球高层次人才地图,准确掌握各领域海内外领军人才分布。在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引才引智联络机构,聘请引才引智大使。试点扩大外国人才R字签证(人才签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办理口岸签证、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的便利。推进下放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签证证件审批权,缩短审批权限。优化生活配套等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随境外著名高校一起参与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和设立来江苏留学的国际学生奖学金。积极争取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江苏创业就业试点。鼓励我省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吸收聘用台湾专业人才,支持台湾青年学生来我省就业创业。(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台办负责)

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加快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20〕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省政府批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九)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同等适用政策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模式,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参与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PPP实施细则,去除不合理门槛,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项目退出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

(十一)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法院、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负责)

(十三)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能成本和物流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企业营利能力。(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深化苏州、昆山等地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工作,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范围,吸引境外优质有限合伙人在我省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五)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信息库,加强地方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强化全省外资通报、督查、考核、激励、约谈等工作机制,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重大外资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动项目落地,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提升外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大招商引资政策力度。各地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在政策允许和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突出地方特色,实现错位发展、良性竞争。同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打造重大招商活动平台。围绕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市场化招商和定向招商。实施重点投资促进“111”工程,每年结合省委、省政府领导出访,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场,省级和各市县组织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分别不少于10场和100场,重点瞄准欧美发达国家、世界500强企业、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积极打造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等展会品牌,提升国际影响力,搭建招商引资新平台。进一步加强与我省友好省州的经贸交流,充分发挥新苏合作理事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友城双边(多边)联委会等机制作用,优化我省海外经贸网络建设,提升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的作用。(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办〔港澳办〕、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强化招商载体功能。充分发挥全省开发区吸引外资的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的外资集聚能力,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总结推广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经验,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南京江北新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深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积极争取叠加自贸试验区功能。围绕彰显特色、功能叠加、优化布局,打造各类国际产业合作园区、产业特色小镇等,吸引国际创新要素,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集群。支持中韩盐城产业园、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苏州中德产业合作创新试验区、苏澳合作园区加快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推动产业有序转移。推进开发区南北共建,支持外资重大转移项目落户共建园区。苏南地区转移至苏中、苏北地区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我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积极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按《支持和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一)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深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改革。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向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方便企业就近办事。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行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推进“区域环评能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等“多评合一”试点工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南京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二)完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体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加强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提高各部门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水平。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程,强化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服务年等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服务。完善政企联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平台,全力打造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外资综合服务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招商引资的监督管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各设区市要建立完善外资考评工作机制,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外资考核权重。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公司化招商机构,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团组,优先给予支持。加强对招商人员的培训,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人才队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打造利用外资高地,为提高江苏对外开放水平、实现“两聚一高”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省抢抓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机遇、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利用外资工作,营造优良投资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

(一)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外资投向我省传统支柱产业,推动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林业发展,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外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省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的PPP模式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国外资本参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发起设立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参与我省PPP项目的外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不断深化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监管法制化改革,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和制度成果,并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吸引外资相关政策

(五)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对经济发展、就业、技术创新和扩大出口贡献大的项目。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出台政策,降低外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已出台的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措施,外资企业同等适用。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于成功引进外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财政政策方面。加大省级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支持外资在我省建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外资在我省投资鼓励类的重大项目。

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最高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新建立的外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经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新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最高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税费政策方面。落实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落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对开展研发合作的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

积极为外资企业用工开展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鼓励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共同参与外资企业所需人才的培养工程。(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土地政策方面。对集约用地的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确保其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需求。(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融资政策方面。鼓励注册地在我省的外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上市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重大外资项目融资,鼓励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在湖北省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人才政策方面。结合我省的“湖北省创新创业战略团队项目”“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招揽并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鄂创业发展,落实人才补助资金和有关待遇。鼓励各地自主实施区域性人才工程,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外资招商工作

(十一)办好外资重大招商活动。继续打造好“鄂港澳粤”“鄂京(环渤海)”“鄂沪(长三角)”“华创会”“台湾周”“楚商大会”等平台,组织好“世界500强对话湖北”系列活动,充分利用中博会等各种招商资源,构建多元化招商促进平台。开展“多外”联动招商,利用境内外专业展会平台实现展会招商,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贸易与投资相结合。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项目的地方赴境外招商引资团组办理相关手续开设“绿色通道”,为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外资项目预留一批机动出境指标。(省商务厅、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旅游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和开发区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发展重点,有针对性地与境外政府机构、商协会和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共建国际合作产业园区。经过3-5年的培育,打造一批开放程度高、产业结构优、创新能力强,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国际合作产业园。(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开发区利用外资。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全面提升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投资吸引力。以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为抓手,结合全省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促进开发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创新利用外资,致力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涉台园区建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承接东部和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转移到我省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制定专项配套优惠政策。发挥长江经济带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联盟作用,支持我省各级各类开发区承接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与其他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十五)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逐步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和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对诚实守信的外资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等享受“绿色通道”待遇。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合资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结合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按规定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优质创新的药品及时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外资企业参加我省组织的境内大型展会,同等享受相关会展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卫计委、省科技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备案和管理委托市州办理。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备案等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在线审批、限时办结”。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服务效能。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切实推进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境外投资者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及时兑现、落实。对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省工商局、省台办、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外商投资综合服务水平。深入开展“访外企、解难题、优环境、促发展”活动,加强对外商投诉事项的协调与处理,切实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着力为外商在我省投资、经营和发展做好工作,提高外汇管理、通关、出入境、就医、就学、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外资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调整充实全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用,加强对全省外资工作的统筹协调,整合涉外部门相关渠道信息,形成对外联动招商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侨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利用外资激励机制。根据利用外资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对利用外资工作先进单位、出口和税收名列前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表彰,努力形成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良好氛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发挥各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作用,牵头督办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维权、投诉等工作。省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外商投资环境督办检查,会同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贯彻落实外资招商政策、推进外资招商项目落地的情况开展一次督查。(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直各有关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工作中主动作为,创造性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应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共同做好扩大开放利用外资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0〕5号),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加快构建本市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加快发展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作用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进一步扩大开放,紧紧围绕上海自贸试验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两项国家战略,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和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牵头)

(二)争取更多扩大开放措施先行先试。服务业领域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放宽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制造业领域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在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基础上,在金融、电信、互联网、文化、文物、维修、航运服务等专业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争取更多的扩大开放措施先行先试。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投资项目,探索实施管理新模式。积极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措施在全市其他区域复制推广。(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文广影视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高端能源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支持外资参与改造提升汽车、钢铁、化工、船舶等本市传统优势制造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中国制造2025”上海行动纲要》(沪府发〔2020〕69号)有关支持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

(四)支持外商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0〕37号)有关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贯彻实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20〕9号),落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在资金管理、境外融资、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通关便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在沪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沪开展研发活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中心、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转型升级成为全球性研发中心。破除各类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瓶颈障碍。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准入许可,完善准入许可的内容和方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开放式联合创新平台,协同本土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本市单位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攻关。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上海的技术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加强政策培训和辅导,确保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中心进口和采购设备退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对等原则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与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参与市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市科委牵头)

(八)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19号),鼓励和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上海创新创业和参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深入推进中央和本市“千人计划”,完善上海地方“外专千人计划”,加强上海“千人计划”创业园建设,充分利用驻海外各类机构、社会组织的网络优势,加大对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九)便利外籍人士来沪工作。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建立一口受理机制,为外籍人才来沪工作提供更大便利。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便利外籍人士申办在华永久居留。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或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人才以自然人身份或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上海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达100万美元或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达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市公安局牵头)

(十一)便利外籍应届毕业生来沪工作。允许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允许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外籍应届毕业生来沪工作。探索将来沪外籍博士后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为境外高校在读外籍研究生受邀来沪实习提供出入境便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牵头)

(十二)便利外籍人士配偶、子女等申办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申请永久居留时,其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均可同时提出申请。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的直系亲属,可按照规定办理团聚类居留许可。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市公安局牵头)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11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制定、修订有关外商投资重大政策时,应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保持各项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应统一内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的标准和时限,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透明度和开放度。创新标准供给新模式,大力支持标准服务业、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扩大标准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产业领域开放,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市质量技监局牵头)

(十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营造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平市场环境,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市财政局牵头)

(十七)依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创新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上海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支机构。(市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八)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发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融资结构和方式,综合运用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改善企业资本结构,降低财务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差别化信贷和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允许内保外贷资金以外债等方式调入境内使用,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扩大“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市场准入许可审批事项范围。在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许可管理方式,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准入管理的领域。加强许可管理与企业设立登记管理的衔接,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各许可管理环节的“一码贯通”。(市审改办牵头)

(二十)建立本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商务、发展改革、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强化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机制,优化外商投资投诉服务流程;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常驻上海代表机构,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最大限度实现覆盖船舶抵离、港口作业、货物通关等口岸作业各环节的全程无纸化,推进贸易领域证书证明的电子化管理。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跨部门共享,对高信用等级企业降低查验率。推进上海自由贸易港区建设,进一步适应全球供应链管理的要求,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监管制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面向全球的国际物流分拨、维修中心业务。创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模式,加快推进金融保险、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高端服务领域的贸易便利化。(市商务委牵头)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二十二)举全市之力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上海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研究本市利用外资重大政策,加大问题协调解决力度。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和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力度,形成工作合力,营造“亲商、安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吸引外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各区、各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可同等享受本市出台的各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积极构建面向全球的投资促进网络。着力构建境内外联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投资促进体系。推进与全球重要城市、友好城市相关经贸及投促机构、商协会的合作,加快构建境外经贸合作伙伴网络。在全球重要城市增设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办事处,拓展海外投资促进工作网络。发挥上海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与驻沪外国领馆、外国商会、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积极宣传上海投资环境。办好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汲取国际智慧,借鉴国际经验,促进国际一流企业来沪投资。每年在海外举办高层次投资促进、文化合作交流等活动。鼓励各区赴境外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各区应加强统筹,优先安排。(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牵头)

(二十五)加大重点领域招商引资力度。全面实施亚太运营商等“十大投资促进计划”,着力推进“总部经济提质专项行动计划”,制定实施“制造业利用外资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招商目录,鼓励各区、各开发区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加强战略招商、精准招商。(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着力促进项目落地。坚持市区联动、委办联手;建立由产业部门牵头,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环保、绿化市容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重大外资项目推进机制,促进项目落地。(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促进各类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推动综合发展水平较高的市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转型为综合保税区。鼓励各开发区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品牌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收益分成等方式,开展跨区域招商合作。优化开发区配套服务,以合理的价格供应水电气,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八)加大支持和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力度。完善“问题清单”“重点企业首问联络员”等制度,加大企业反映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完善网上政务大厅建设,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协同应用,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减少企业各类信息重复申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市商务委、市政府办公厅牵头)

(二十九)服务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的国家战略。结合上海合作交流和对口支援工作,发挥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商务部上海基地)及各开发区的作用,加强合作对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转移的对口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在对口支援地区建立产业园区,实现优势资源互补。(市商务委牵头)

(三十)支持产业项目用地。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由市级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用地,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土地。按照最高20年出让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条件和续期出让价格;承担国家及上海重大战略的产业类或功能性项目,经认定后,可按最高50年出让年期出让。各区政府可以根据产业类型和土地利用绩效等情况,对经规划批准提高建筑容积率的项目用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扩大生产。(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环保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探索住所登记改革,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证明标准;继续探索集中登记、一址多照试点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加快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进程,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流程。优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等登记方式。建立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

(三十二)创新国际合作模式,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创新经贸投资合作、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国际化融资模式。搭建“一带一路”开放合作新平台,建立综合性对外投资促进机构和境外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打造“一带一路”产权交易中心与技术转移平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主要节点城市的经贸合作关系。增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功能,为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提供融资服务和综合保险服务。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税制安排。推进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建设,形成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经济体之间、金砖国家之间电子口岸合作机制,率先探索互联互通监管合作新模式,在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开展多双边合作试点,推进口岸间信息互换和服务共享。(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

(三十三)扎实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把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投资贸易自由、规则开放透明、监管公平高效、营商环境便利的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部门、各区、各开发区主动对接上海自贸试验区,切实做好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合作,坚持扩大开放的方向不动摇,紧抓招商引资不放松,营造良好环境的努力不减弱;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不断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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