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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自愿原则?

更新时间:2023-06-08 21:23责任编辑:秦小芳关键词: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当事 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所谓自愿原则,其实就是在对规则的承认和接受的前提下,自由控 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又称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①当事人自主自愿地决定民事 事项,即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实意 愿,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个人决定,否则该行为无效; ②任何受胁迫、欺诈、强迫命令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并非出于当 事人真实意义的行为,都不能发生正常的民事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 当事人仅对自己的真实意愿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真实意愿行为承 担风险和责任。 自愿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又称合同自由原则,其与自愿原则属于 同一内涵。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缔结合同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完 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来决定,决定自己所要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 的义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 有: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合同关系,同谁缔结合同关系以及决 定合同关系的内容,并且不受到非法干预。要特别声明的是,合同 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并非是不受限制的自由,不允许 任何人滥用合同自由而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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