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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案件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1年2月7日责任编辑:李大生来源:腾讯新闻

特点之二:以多欺少

以多欺少是指:高中阶段以下的学生,由于年龄较小,本人体力也有限,单打独斗未必占优势,所以往往形成多人欺负一人的情况。尤其是女生作案,基本都是多人欺负一人。

1、多名初中生殴打同学

2020年4月6日中午,山西省夏县,一名中学生因一句玩笑话,被同校五名学生拉到厕所殴打,并将其头部踩入粪坑中,长达4分多钟,致使该学生头部出血,污秽满面。参与打人的学生分别受到了纪律处分并赔偿受害人看病等费用。

案例启示:原本同学间的一句玩笑话,却引来众同学的殴打,事件的双方都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2、三名女生伤害女同学

西安某中学学生何某(女、15岁8个月)因怀疑被害人全某(女、不满15岁)说其坏话,于2020年11月3日23时许,在学校1号楼女生宿舍六楼一空房间内,纠集杜某某(女、15岁1个月)、雷某某(女、16岁10个月)对全某进行拳打脚踢,致全某脑挫裂伤并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经鉴定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九级。后三人又将全某拉至三楼宿舍,脱光其衣服后抠摸全某胸部、生殖器并拍照。次日,公安民警在该校将三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某某、雷某某的家属已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杜某某结伙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何某、杜某某强制猥亵被害人,被告人雷某某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雷某某应数罪并罚。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法院依据刑罚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

二、被告人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判决,分别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1、三上诉人结伙殴打被害人,致人重伤,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三人均为主犯,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惩处。2、三上诉人犯罪时虽系未成年人,但他们针对的犯罪对象亦是一名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且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故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女生集体欺凌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一是有被迫参与者;这些案例中有组织者、挑事者、实施者、起哄者、围观者,还有就是有些女生原本也不愿意参与,但有时是碍于面子、怕被孤立而被动去的,有的则是被裹挟去的;二是与己本无关,却积极主动参与,不但参与而且是主要实施者,胆大妄为、逞强称能,本案中的雷某某就是这样。三是无中生有的一句是非话,造成被害人重伤,三名学生进监狱,四个家庭走进“精神监狱”。

3、课间玩耍玩出人命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4日12时30分,被告人孙某(作案时十四岁零二个月,八年级学生)在本市某初级中学八年级六班教室内与同学范某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玩耍时,乱扔同学课本,期间将范某某的课本扔到教室后边地上,范让孙捡起,孙不捡离开。之后,范某某见被害人李某某(殁年十四岁零四个月,八年级四班学生)从门口路过便让其捡书,李捡起后离开教室。张某认为李某某捡书时态度不好,便提议对其进行教训,此时,孙某又回到教室。范某某遂出外拉李某某。李挣扎,孙某见状即过来帮忙,范松手,后孙被李用手抓伤了脖子。此后,孙某将李某某强行拉进教室,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并持扫帚把在其身上击打数下,又用脚在李身上踹了几脚后离开现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原发性脑干损伤死亡。同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姑姑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持械殴打他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孙某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孙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孙某附带民诉讼被告人(其祖母、父亲)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祖母)物质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四百四十八元。

案例启示:看到判决后,我很困惑,一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被害人已经七十岁的奶奶。爸妈呢?二是被告人法定代理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也是其六十岁的奶奶。另一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父正在被强制戒毒(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止)。妈妈呢?

因为看到判决书时,孙犯未投牢,一些情况不得而知。去年去这个区讲课时,偶遇一个朋友说他当时曾经参与处理这个案件,这样才了解到了案件背后的故事。听后,不觉使人唏嘘不已。

“被告人孙某的犯罪行为不但造成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还给被害人唯一的亲人(李某某七十高龄的奶奶)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和不可弥补的损失,同时也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和家庭的幸福”(判决书语)。

被害人李某某爷爷奶奶无儿,只有一个精神不是很正常的女儿,其父入赘上门,生下李某某和小三岁的妹妹。几年前,其母失踪,其父带着妹妹远走他乡。2020年爷爷去世,从此,祖孙俩相依为命。不成想,老太太唯一的孙子却死于非命,实在令人痛心。

被告人孙某出生时,其父尚还不满二十周岁,其母在其出生后不久离家出走,从未对其尽过抚养责任。其父亦因吸食毒品常年在外,被告人孙某从小跟随爷爷(残疾人)奶奶一起生活,造成了被告人孙某从小缺乏必要的父母关爱和正常的家庭教育引导,爷爷奶奶对孙某仅限于生活中的溺爱,不懂得对孙某管教和约束。在校期间,被告人孙某常与同学发生小的矛盾就以拳脚相加,争强好胜,多次发生打伤同学的事件。

“其祖母在法庭上表示愿意就民事进行部分赔偿,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取得被害人奶奶的谅解。”看到这话,无言以对。

这个悲剧,也暴露出农村、农民、贫困家庭、留守儿童、单亲家庭、残疾人士、农村教育等等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存在管理不严的问题。任何问题的发生,都不可能是一个原因,往往都是综合问题的反映。

朋友说:“善恶总有报,天道本轮回,不信抬头看,老天饶过谁!”

ε=(′ο`*)))唉,悲剧啊!悲剧啊!

正要发表此文时,又看到了今日头条的一则新闻:“湖南13岁少年锤杀父母后潜逃,警方悬赏缉拿。”

怎么又是湖南?又是不满14周岁的孩子?(2020年12月12日湖南沅江12岁少年吴某弑母)。

现在的孩子由于营养、教育、网络、家庭、社会的原因,发育、成熟的都比过去的孩子早,所以,暴力案件的发生年龄也越来越小。由于国际社会轻刑化是大势所趋,提高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与趋势不符。劳教制度也取消了、工读学校也没法办了,目前,国家又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出现了政策空挡。频频发生在十四岁以下孩子中间的暴力事件,严重的考验着社会、家庭及政府,需要尽快拿出应对之策,不然,后果会越来越严重。

作者简介:翟学荣,曾任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三级警监警衔。

1976年入伍,党员,大学学历。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指导员,多次入西安陆军学院、西安政治学院、长沙政治军官学院深造。在担任指导员时,随部赴老山参战,全连荣立集体三等功,个人也荣立二、三等战功各一次,并被集团军表彰为“优秀指导员”、“模范党员”。同时连队还被评为集团军“10面红旗”单位,本人被选为集团军、兰州军区党代会及军人代表大会代表。1987年任正团、上校军衔。因拥政爱民事迹突出,被陕西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双拥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荣立三等功,并被收入“神木年鉴”。

1999年底转业到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历任党委委员、副所长、纪委书记,因工作突出荣立“三等功”。受聘担任西安外国语大学、陕西铁路职业学院客座讲师。经常在省委党校、市委党校、省税务学校等院校讲课。陕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理事,陕西省国学研究会会员。

多年来因对团队管理、思想政治工作、青少年成长教育、心理问题与危机管理、职务犯罪、青少年犯罪、传统文化较为深入的研究,成为省内外着名的职务犯罪、青少年犯罪、犯罪心理学问题研究专家。先后为省内外近千家党、政、军机关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等系统干部员工,各类学校、师生、家长做报告一千多场次,听众一百余万人。还经常应邀到广东、安徽、新疆、宁夏等地讲学。多次被中央级报刊、省市级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全国几十家媒体专题报道。并被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评委“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多次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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