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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行政职能移交及 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草案)

发布时间:2021年2月7日责任编辑:赵小云来源:新民晚报

黑龙江农垦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草案)(2020年3月1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垦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农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为主线,突出由行政管理向企业经营转变,大力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管办分离,尽快在去行政化上取得突破,为推动农垦发展、建设农业领域航母提供重要支撑。(二)基本原则——行政职能应交尽交快交。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目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行政职能尽快全部剥离移交属地政府。——办社会职能逐步移交。因地制宜,采取整体移交、分步分项移交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地处中心城镇内的国有农场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暂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创造条件逐步移交。——统筹谋划,积极稳妥。统筹国家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各项改革,全面系统推进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统筹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统筹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条块结合”,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在部分系统开展“条”的移交试点,在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整条系统先行开展行政职能剥离移交;在部分位于中心城镇的农场开展“块”的试点,全部行政管理职能及办社会职能先行开展剥离移交;开展设置建制镇等区划调整试点;在中小学基础教育领域先行开展办社会职能移交。通过先行先试,尽快在去行政化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并充分暴露问题、化解矛盾、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开奠定基础。——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全面清理涉及授权农垦行使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该废止废止,该修订修订,废止、修订前可不再执行,确需保留的再做出授权或委托决定,确保推进改革于法有据、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引导,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进改革,确保国有农场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降低且整体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二、行政职能移交(一)原实行省直派驻部门进一步属地化移交。省国土资源厅派驻农垦系统机构及行政职能暂时维持现状、适时实行属地化改革;其他原实行省直派驻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及行政职能尽快交由属地政府对应部门承担。(二)农垦总局行政职能全部移交。农垦总局公安机构、职能、编制、人员整建制移交省公安厅,暂实行省直派驻、垂直管理,适时进一步实行属地化改革。其他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及行政职能全部移交属地政府承担。(三)管理局、农场行政职能移交。管理局、农场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行政职能随农垦总局行政职能同步移交属地政府。三、办社会职能移交(一)农垦事业机构移交:1、空壳机构一律撤并,不再保留。2、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险经办等基本公益服务职能,原则上应交尽交快交。其中,中小学教育机构整建制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撤销,移交职能及人员。3、医疗卫生、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科研、自然资源保护等公益服务职能机构,原则上纳入企业集团。也可与属地政府协商移交。4、行政执法监察等行政职能机构,以及为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技术保障服务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职能机构,原则上行政职能属地移交,撤销事业机构建制。5、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职能机构,原则上撤销事业机构建制,职能并入企业集团。(二)管理局办社会职能改革除移交的办社会职能事业机构外,管理局经授权承担辖区内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通过向农(牧)场派驻社会事务部方式,对区域内办社会职能实施统一管理。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管理局撤销。(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除移交的办社会职能事业机构外,农场其他办社会职能中,地处中心城镇内的国有农场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包括“三供两治一业”等公共服务职能暂由农垦企业集团承担,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交由管理局派驻的社会事务部管理,逐步以政府管理区、建制镇等不同方式属地化。四、相关政策(一)机构编制配套政策1.行政职能移交后总局、管理局机关人员原实名制信息保留、另册管理。2.中小学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标准核定事业编制,计入接受地方事业编制总量。超编人员一并移交,核定周转编制,周转编制“减一收一”,不得重复使用。3.社会保险经办单位机构编制属地移交。4.承担医疗卫生、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科研、自然资源保护等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机构及人员纳入企业集团,按企业办事业单位管理,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原在编人员实名制信息保留、另册管理。如与属地协商移交,所需机构编制由接收地解决。5.除移交地方事业机构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纳入企业集团,实名制信息保留、另册管理。(二)财政配套政策(建议由省财政厅就资产、债务、经费保障及分摊机制等提出意见。)(三)人员安置政策(建议省人社厅提出意见。如:1.机关干部人员的安置有关政策;2.移交属地事业机构人员的待遇差及解决办法;3.移交属地事业机构编制外人员的安置有关政策;4.进入企业集团事业机构人员的安置有关政策;5.进入企业集团撤销事业机构人员的安置有关政策等。)五、实施步骤及安排第一阶段:前期准备(3月底前完成)。农垦总局、各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梳理问题、完善有关政策;省农垦总局提出9个管理局、113个农场与属地政府统一的对接关系图表;省委办公厅、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召开全省动员会,向农垦总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市县政府作动员部署。第二阶段:启动实施,开展试点(4月1日启动,6月底前完成)。1.由省编委发文明确:农垦总局不再单设党委,相应党委工作部门撤销;审计处转为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机构,原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再实施,其他内设机构随着行政职能移交进程逐步撤销;收回副局长职数和行政编制。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办负责提出意见,报省编委审定后印发。2.工商、公安、教育、民政、编办五个系统作为第一批移交部门“条”的试点。其中,工商系统作为原省直派驻部门进一步属地化移交的试点,由省工商局负责研究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有关市县政府配合交接;公安系统由省公安厅提出接收以及实行派驻垂直管理的意见和操作办法,经省委政法委同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教育、民政系统在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行政职能实质性全部剥离移交,分别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省农垦总局负责与有关市县政府对接;编办系统在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实质性全部剥离移交,由省编办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编委决定后组织实施,省农垦总局负责与有关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对接。3.将位于中心城镇的13个农场作为“块”的试点,其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部剥离移交。省农垦总局负责提出意见及操作办法,报省政府决定并负责组织推进,与有关市县政府对接。4.农垦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等基础教育领域先行开展办社会职能移交。省教育厅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省农垦总局负责与有关市县政府对接。5.研究提出远离中心城镇的农场设置建制镇等区划调整的意见,由省民政厅负责,省农垦总局和有关市县政府配合。第三阶段:全面推进农垦行政职能移交(7月1日启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7月1日启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1.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没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保留或维持现状的系统,全面推进总局、管理局、农场三个层面行政职能移交。分别由省直对应部门牵头负责提出操作办法,排出完成时限的时间表,逐系统逐步提出移交意见,由省政府审定后由对应省直部门组织指导,省农垦总局负责与有关市县政府对接。2.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省农垦总局牵头提出扩大农场移交范围等办社会职能改革意见及操作办法,排出完成时限的时间表,逐步提出移交意见,由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推进,与有关市县政府对接。3 .启动设置建制镇等区划调整的试点并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省农垦总局及有关市县政府配合。第四阶段:农垦行政职能彻底移交(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办社会职能基本实现管办分离(2020年底前完成)。没有完成行政职能移交的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在2020年上半年前将行政职能完全剥离移交到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分步骤提出移交的时间表、路线图,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到位;远离中心城镇等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和公共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分开,或暂由农垦集团公司负责管理。六、任务分工(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农垦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督办检查。(二)省委办公厅、省农垦总局负责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动员部署。筹备全省动员大会,省农垦总局、省直有关厅局和有关市县政府参加,做好思想发动和工作部署。(三)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相关法规规章。省人大负责废止《垦区条例》、清理修订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修订涉及给农垦授权的政府规章。(四)省编办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等机构编制调整事宜。(五)省财政厅负责改革成本测算、分摊机制、对上争取和财政资金保障等。(六)省人社厅负责研究提出人员安置等政策意见。(七)省民政厅负责研究提出设置建制镇等区划调整意见。(八)省农垦总局负责内部思想发动、宣传引导和社会稳定工作,承担移交行政职能和分离办社会改革的主要责任,积极主动与省直各部门、有关市县政府沟通对接。(九)各有关市县政府承担承接行政职能和办社会职能机构的主要责任,积极主动与农垦总局、省直各部门沟通对接。(十)有关省直部门负责提出农垦对应系统行政社会职能移交和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组织推动各市(地)、县(市、区)本系统单位与农垦系统对接。七、有关要求省农垦总局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定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切实把自身摆进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部署。省农垦总局要在系统内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对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以及农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做到反复讲、全覆盖,为推进改革营造有利舆论环境。各市县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垦改革专班,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统筹协调,积极主动与农垦对接,抓好承接行政职能和办社会职能机构等的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农垦行政职能移交及分离办社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为推进农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干部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对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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