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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2020)

发布时间:2021年2月7日责任编辑:李大生来源:扬子晚报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公 安 厅 文件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 龙 江 省 民 政 厅

黑教联[2020]36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

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卫生和计生委、公安局、食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 01 0]4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l1]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20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4日

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

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0-6岁婴幼儿,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点)、托儿所、早教中心、亲子园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一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和审批制度。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实行审批制度。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依法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社会服务机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前教育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该在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后,在提供餐饮服务之前,必须依法到食品药局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机关,是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学许可证。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审批,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部统一编号。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类定级制度。凡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核定类别等级,加强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对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进行资格审定、培训、考核等。

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设置要求。

(三)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四)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以非营利性为原则。

(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中人员防控、安全防范、技术防范、装备设置等规范内容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一) 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3、拟任学前救育机构行政负责人及教师、工作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健康证明,包括非在编教职工的聘任合同等;

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意见;

5、符合法规要求的拟办机构章程、组织机构、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等;

6、填写《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

7、登记注册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 登记注册程序

1、由拟任学前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注册.发放《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救育机构登记注册证》,报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一)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在筹设前2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内容应当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机构名称和地址、举办目的、培养目标、办园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签字、印签。

2、举办者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3、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交复印件.验原件)。属自建房屋的须载明产权;属租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房屋须提交捐赠协,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租借园舍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

4、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交复印件,验原件)。意向书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等。

(二) 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应按要求,将申办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审批机关。

2、筹设受理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3、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办;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一) 应提交的村料:

1、填写《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

2、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3、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聘任合同等(交复印件,验原件)。

4、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意见(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申请应当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一千平方米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申请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未被抽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园舍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出资数额、比例等。

6、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选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章程、地址、主要负责人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根据机构性质,分别核发《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 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三) 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选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 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园长、教师、财务人员等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五)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违规招生的;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供餐的,由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井依法处罚,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未履行登记注册和审批手续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和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登记注册和审批通过,并同时确定其相应的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特符合条件后再予“登记注册和审批,暂缓登记注册和审批期间应当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第十五条经登记注册或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如确需变更,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园故停办时,举办者应当在2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情况,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建立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若需异地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新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审批;未经登记注册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中华人民共自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学前教育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对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登记注册证或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及《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等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政部门负责制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印制。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目起施行。2 011年下发的《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市(地)、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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