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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线索处置--有关资料

发布时间:2021年2月7日责任编辑:陈小新来源:新华网

关于案件线索处置--资料2020-03-06案件线索处理暂行办法2020年03月01日07:56岳纪发[2020]4号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以下简称案件线索),规范案件线索的移送和办理,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的意见》(岳发[2020]2号,下称《意见》)、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对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岳办法[2020]1号,下称《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涉及的案件线索。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案件线索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从事公务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或《意见》确定的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组织)在禁违拆违治违工作方面涉嫌违法违纪可能需要给予组织处理、问责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理)、刑事处罚的行为。第四条 需要移送的违法违纪线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办法》中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二)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问责部门在办理禁违拆违治违责任追究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三)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对违法违纪行为人进行组织处理、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四)司法机关查办禁违拆违治违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组织处理、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理)的其他案件线索;(五)其他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第五条 移送案件线索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需要给予组织人事、问责处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组织人社、问责部门或其主管单位受理;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理)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受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受理。对于特别重要的案件线索,逐级报告可能影响工作开展的,可上报一级。第六条 负有案件线索移送义务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在发现情况后7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移送。第七条 移送案件线索时,移送单位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示同意并制作《案件线索移送函》(见附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案件线索移送函》上签字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移送有权受理的部门。第八条 受理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案件线索提出处理建议,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办理。第九条 对于需要查报结果的案件线索,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从速办结,并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函告移送的部门。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案件线索移送和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对于在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瞒报、迟报案件线索或者受理移送以及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线索后,办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视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问责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交办案件线索的单位应当跟踪督办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对于压案不查、查而不究的,交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问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一条 案件线索移送和办理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范畴。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最高检拟规定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范围 相关办法年内或出台举报线索处理随意局面有望终结发布时间:2020-06-0118:03:46□司法关注法制网记者 赵阳"要根据形势需要重新定位举报初核工作,发挥举报工作的应有作用。"浙江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翁跃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的讲话稿上重重划上了一条线。作为一名从事控申工作多年的检察官,翁跃强认为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举报暨涉检信访工作座谈会,对于举报工作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在此次会议上,举报中心的职能被重新明确下来。举报中心职能一度被弱化根据2020年4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而初核是举报工作的重要职能和重要组成部分。一段时间以来,举报中心的这项职能一度被弱化。"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举报线索多,侦查部门力量有限,举报中心却放弃初核职能,不开展初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有着多重原因,但基层检察院控申职能比较分散,不同程度上面临着人员少、任务重、举报线索接收不规范、处理滞后、审查方式单一、分流比较随意等诸多问题,是举报中心职能被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很多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如程维高案、成克杰案、厦门远华案等,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翁跃强说。处理举报不当会适得其反初核是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线索后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它与侦查部门的初查虽然同属一个概念,但任务和侧重有所不同:侦查部门主要办理成案可能性大的案件线索;而举报部门主要任务和目的不仅仅是通过消化举报线索为自侦部门提供高质量的案源,还要通过初核为民排忧解难,及时答复反馈举报人。也就是说,"初核"更深层意义就在于举报线索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翁跃强告诉记者,从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线索来看,其内容不仅涉及贪污等职务犯罪行为,还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多数情况下,案件线索处理不好,不但解决不了当事人的诉求,反而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实名举报人举报是考虑再三,冒着被打击的危险向检察机关举报,就是为了讨个说法。对举报人就举报事项进行答复,是对公民权利和举报行为的尊重。"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处处长何延安表示。地方检察院已开始试点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举报资源没有充分挖掘利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存在着对举报线索需求高但利用率低、成案少的问题。"大量的举报线索分流到侦查部门后,移交的线索是否得到及时调查,查到什么阶段,查办的力度、质量和效果如何等,举报中心都难以及时、全面掌握。"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说。记者了解到,为破解举报线索利用的随意性,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了有益的探索。早在1999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就试行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202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举报线不立案审查规定》,将不立案审查制度从部门层面提升到院级层面。对此,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鲁宁解释说,以审查为例,该规定将自侦部门已初查终结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纳入审查范围。他介绍说,2020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共审查不立案线索860余件,提出重新初核意见后立案或通知立案47件。为了全面推动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最高检已经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的范围。据悉,该办法将在年内出台。法制网北京6月1日讯中纪委:线索处置方式分五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变办案方式,早发现早处置防小错酿大错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积极转变办案方式,进一步加强办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努力开创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新局面。坚持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变办案方式的核心内容。——集中力量加大初核等办案工作力度,减少暂存、留存类线索,努力形成有反映就与当事人见面、把问题尽快搞清楚的机制,实现廉洁自律的经常化、常态化。——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充分运用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早打招呼早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的要求。——进一步严格办案时限要求,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提高办案效率。——对线索处置,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涉案款物管理等各项制度。——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监察部进行了清理。新华社记者赵超(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中纪委“大起底”举报干部线索2020-01-0808:19:38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拟定线索处置五类标准对涉嫌违法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司法对所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对存放的线索大起底、不留死角,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不同来源线索原件进行集中管理,确保对每一件线索的有效管控。对线索处置,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涉案款物管理等各项制度。早报讯“加强办案力量,抓早抓小,以雷霆万钧之势荡除腐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昨日刊文称,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对存放的线索大起底、不留死角,确保对每一件线索的有效管控。题为《磨砺锋芒惩贪腐—党的十八大以来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综述》的该文称,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转变办案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进一步加强办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环节监督,推动办案工作不断深入。中央协调小组多次开会文章称,“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2020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提出的科学论断,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纪委监察部率先行动,增加了2个纪检监察室。截至2020年10月底,有17个省(区、市)纪委参照中央纪委做法,新设立1至2个纪检监察室。这一调整,有力地加强了办案工作力量,为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提供了组织保障。一年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办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地方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为顺利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断健全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计机关等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提高组织协调的效率和效果。规范办案中的裁量权文章称,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斗争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是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建设,结合实践和新的情况修订、补充和完善制度,规范办案中的裁量权。对线索处置,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涉案款物管理等各项制度。中央纪委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全面清理,初步建立了规范管理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对部分省区市办案安全工作专项检查,严肃追究并通报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办案安全制度和规定。集中管理线索原件文章称,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如今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变办案方式的核心内容。—集中力量加大初核等办案工作力度,减少暂存、留存类线索,接到反映就约谈当事人,把问题尽快搞清楚。—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充分运用诫勉谈话等方式,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严格办案时限要求,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提高办案效率。—对所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对存放的线索大起底、不留死角,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不同来源线索原件进行集中管理,确保对每一件线索的有效管控。文章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各案件检查室为例称,2020年的工作流程发生了一些变化:原来反映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及其他主要干部问题的线索,既有信访室转来的,也有案管室移交的;现在统一由案管室集中管理,分类登记后再转到各案件室,每个处理节点都有时间限制,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办案全程实时监控“案件线索有多少条,是否及时转办?案件查办处于哪个阶段,是否超期……”吉林省磐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革锋坐在案件管理专用电脑前轻点几下鼠标,2020年以来该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家底”就在电脑屏幕上显示出来。中纪委网站的文章以磐石市纪检监察机关为例称,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通,使该市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了对办案工作的全程实时监控。从案件线索录入开始,该系统对每一条案件线索的来源、流转路径、当前办理状态、最后办理结果自动记录并跟踪监控,全部案件线索网上审批、网上流转,且信息一经录入,不能随意更改。对临近办结期限的案件,系统自动启动倒计时提醒功能,对超期未办结的案件,系统自动巡检、自动报警。案管部门能够实时查看案件办理进程、当前报警情况以及过去报警记录。对没有按期办结、及时审批审核的案件,案管部门可以通过系统特有的督办功能及时在线督办。重庆:网民论坛举报首次纳入举报线索来源 处置不当将追责正义网重庆2020年7月21日电(记者沈义)“出台《网络举报(控告、申诉)信息处置试行办法》(简称《办法》),是我市检察机关结合新形势拓展举报线索来源渠道的一种探索,是我们紧紧依靠广大网民开展反腐工作的尝试,是主动接受监督,深化检务公开的一种新举措。”今天上午,在重庆市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副检察长雷万亚发布了该院出台《网络举报(控告、申诉)信息处置试行办法》的消息,并称在全国尚属首例。雷万亚在介绍检察机关建立网络举报线索处置机制大背景的基础上说,重庆市检察机关专门制定该《办法》,是为了建立一个快速处置网民在各大网站的举报、控告、申诉线索的“绿色通道”,做到规范、有序。近日,这个“绿色通道”就开始试运行了。雷万亚告诉记者,该《办法》共有19条,并解析了其四个特点:第一个特点——首次将各大论坛的举报信息作为举报的重要线索来源,进行规范化管理在检察机关以往的作法中,案件线索来源除了办案人员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线索外,主要包括举报中心通过电话、来信来访接收到的举报线索,其他单位移送的线索,上级检察院交办的线索等。对网民散见于互联网各大论坛的举报线索没有纳入视线。同时,对检察机关如何从网上收集举报线索,如何处置网上举报、是否需要进行网上回复等问题,也尚无明确的规定。而《办法》就全面、详细地规范了对网络举报、控告、申诉的收集、处理、回复工作流程,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问责程序。让每一个环节都落实到位,确保网络举报、控告、申诉线索的有效收集、及时分流、有序处置。第二个特点——创新形式,主动出击,有效拓宽举报线索来源从网上举报的形式上看,通常的作法是“定点”收集网络举报线索,即检察机关公布网址,让网民进入公布的网址进行举报。比如重庆市检察机关的三级互联网,就开设了“网上举报”的专用通道,专门“定点”收集网上举报信息。这次出台的《办法》其中一个创新点就是:专门对收集的网络举报、控告、申诉信息作了很明确的规定。并规定检察院将确立专门的机构(人员)从事网络举报线索的收集、处置工作,明确要求每天对互联网进行巡检,主动从各大网站及其论坛中收集举报、控告、申诉信息,从而有效拓宽了举报、控告、申诉线索的来源。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要主动从新闻媒体、新闻报道中收集举报、控告、申诉信息。第三个特点——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网民意愿、诉求的充分尊重和重视《办法》规定了全市检察机关要全面收集与检察办案工作以及检察人员相关的信息,除举报信息外,还要主动收集网民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对网民反映的问题,各级检察院以及市检察院的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快速处理,并及时主动与网民沟通交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办法》还规定收集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线索,主动接受网民的监督。《办法》还明确对于网络举报线索进行回复的规定,即属实名举报的,由相关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回复;属非实名举报的,应当由相关承办部门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将处置结果和回复建议告知网络信息管理机构(人员),适时进行回复;对于虽属于实名举报,但网上关注度高,仍需在网上进行回复的,经相关承办部门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将具体回复内容交由网络线索处置机构(人员)进行网络回复。第四个特点——开通了对网上举报线索的快速流转通道一般情况下,各类举报线索均由举报中心统一分流,而该《办法》规定,对涉及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的舆情,转举报中心按举报线索流程分流处理,并同步抄送职务犯罪侦查局及时处置。也就是说,在转举报中心登记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同步转侦查部门,从而使侦查部门能够最快了解线索,进行初步筛查。另外,对涉及控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信息,同时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及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信息,同时转控告申诉部门处理。《重庆市检察机关网络举报、控告、申诉处置试行办法》(节选)第一条为了充分运用互联网了解社情民意,加强法律监督,化解社会矛盾,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促进执法办案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对通过互联网获取举报、控告、申诉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的收集、处理流程,切实保证信息的快速有效处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检网络信息主要是指全市检察机关通过互联网收集的举报、控告、申诉信息以及涉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其他信息,也可指从新闻单位或从新闻报道中收集的相关信息。第六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管理机构负责网络举报、控告、申诉等相关信息的收集、监测、研判、处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分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管理机构;各基层院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网络涉检信息收集、监测、处理工作。第七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网络信息管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新闻报道收集涉检网络信息,进行整理、研判、分类;对涉及职务犯罪举报、控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和不服相关案件处理决定的申诉等信息及时编发《专报》,呈报院领导。第八条网络举报、控告、申诉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及反馈:各单位网络信息管理机构(人员)及时将网络举报、控告、申诉呈送本院领导,同时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该业务部门的分管检察长为处置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市检察院网络信息管理机构还应当同时将举报(控告、申诉)信息转相关分院或基层院办理。第九条对涉及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的信息,转举报中心按举报线索流程分流处理,并同步抄送职务犯罪侦查局及时处置。对涉及控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信息,同时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及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信息,同时转控告申诉部门处理。第十条相关业务部门在接收举报、控告、申诉诉信息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将分流去向或初步处置情况反馈给网络信息管理机构(人员),并根据办理进程反馈最终的处理结果。市检察院转给相关分院或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举报、控告、申诉信息,相关检察院应经本院检察长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检察院网络信息管理机构反馈基本的处置情况。第十五条对于网络举报线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回复:属实名举报(控告、申诉)的,由相关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回复。属非实名举报(控告、申诉)的,应当由相关承办部门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将处置结果和回复建议告知网络信息管理机构(人员),适时进行回复。对于虽属于实名举报(控告、申诉),但网上关注度高,仍需在网上进行回复的,经相关承办部门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将具体回复内容交由网络线索处置机构(人员)进行网络回复。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毁损检察机关形象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发现重大、紧急网络举报、控告、申诉等信息,不按规定及时报送的;(二)接收重大、紧急信息后未能及时处置的;(三)对重大、紧急信息处置迟缓,处置不当或者措施不力的;(四)回复处置不及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处置机构(人员)负责对网络举报、控告、申诉等信息进行建档管理。对其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并登记归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于2020年7月13日试行。重要案件处置常委会集体决定山东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马明生详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2020年01月28日 来源:生活日报新浪微博QQ空间腾讯微博人人网更多□记者 杨璐生活日报1月27日讯 办案线索从哪里来?收到线索如何处理?如果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拖着不办怎么办?27日,山东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马明生做客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在线访谈,谈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答。掌握线索是反腐工作的核心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责,也是惩治腐败最直接的有效手段。2020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2242件,同比上升17.2%;结案12146件,同比上升17.9%;给予党政纪处分12182人,同比上升20%。省纪委严肃查处了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枣庄市市中区委原书记王刚,潍坊市寒亭区委原书记孙德奎等一批违纪违法案件。马明生介绍,掌握案件线索是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针对线索管理,省纪委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建立了“案件线索信息管理库”,实现了案件线索的统一收集、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和重点摘报;二是制定了省管干部案件线索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重要线索办理情况;三是正在研究制定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报送案件线索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案件线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今年1月已召开6次线索排查会有了线索,接下来是怎么处置的呢?马明生介绍,案件线索管理的下一个环节是线索排查。这项工作关系到线索初核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线索能否成案以及突破案件的难易程度。我省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集体排查制度,省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召开线索排查会,对线索统一排查、统一办理、统一审批、统一督办,重要案件处置由省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仅今年1月,我省已召开了6次线索排查会,集中排查了一批问题线索。在具体处置上,省纪委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并集中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减少暂存、留存类线索。为提高办案效率,省纪委注重加强对线索处置的动态监管,严格办案时限,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扯扯袖子,早打招呼、早作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及时予以澄清,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成立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反腐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但检察院有反贪反渎的职能,公安机关和法院可能也会查处一些腐败案件,分兵作战肯定会影响反腐的效果,如何形成反腐合力?马明生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的反腐败力量,更加充分地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据介绍,2020年,我省成立了由省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包括纪检、监察、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全省17个市、137个县(市、区)都设立了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为更好地发挥协调小组作用,先后制定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等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反腐败合力的形成。在具体工作中,如何加强组织协调呢?马明生介绍,一是加强案件信息沟通。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建立案件通报和材料移送制度,明确案件通报时间、程序、要求和移交手续。二是加强重大案件协作配合。建立办案协作专题会议制度,研究查处重大案件协调配合措施,讨论办案政策和法规运用等问题,打造“一盘棋”的办案运作机制。三是实现办案力量统筹调配。组建办案人才库,注重从执纪执法机关挑选业务骨干,参与重要复杂案件查办。每季度跟踪督办执行办案程序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后,最担心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如果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拖着不办怎么办?马明生明确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的信访举报,凡是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一定认真核实,对存在的问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如何防止出现“拖着不办”现象?马民生介绍说,主要措施是对查办案件工作实行督促办理。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督办工作负总责,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是本部门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督办责任机制。针对督办的重点案件,省纪委监察厅定期对重点案件进行梳理汇总,对线索比较具体、可查性较强的,集中人员、时间和精力进行初核。对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严格按照程序立案处理;对问题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省纪委监察厅制定了《机关办理上级要结果件暂行办法》、《机关自办案件回访暂行规定》等十多项制度,形成了一套可操作性很强的督办工作制度体系。同时,省纪委监察厅每季度对执行办案程序特别是办案时限方面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全省超期未结案的遗留案件进行梳理,分门别类,查找原因,逐件督促有关办案单位抓紧办理,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专题督办,坚决防止压案不查、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思考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启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前提和依据。线索管理的好坏,事关举报人、人民群众权益和利益,也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如何完善管理机制,有效规制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防止故意压线索不查,利用线索谋私,随意进行初查等反映突出的问题,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一、当前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受理、移送、信息反馈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端,试列举如下。(一)管理手段老化有的检察机关,内部没有建立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举报中心、自侦部门分别行使案件线索的管理权力。自侦部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未进入统一管理程序。虽然近年来线索统一管理工作已经引起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实行网上办案后,对立案案件的归口登记有了时间和程序上的要求,但是对未立案的初查线索何时归口、何时登记仍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对具体案件线索的管理大都限于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领导的把关,运行方式又多以请示、汇报、审批为主,这种管理随意性、被动性多,规范性、稳定性少,致使案件线索容易出现积压、拖延等现象。(二)管理形式单一对案件线索的管理必须是全方位的,采用的形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目前对案件线索的管理虽然已使用了电脑案件管理系统,但也只是机械化的电脑输入存档,综合利用效果不佳,科技强检的工作流于形式。虽然制定了首办责任制度、案件催办制度、案件信息反馈制度,但由于这些规章制度操作性不强,抓落实比较困难,行同虚设,对承办人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三)监督不到位一个举报案件线索往往查处周期长,处理要通过多个环节实现。实际工作中,一般是体现在办案人员自我监督的自觉性上,没有真正做到把每一个办案环节完全纳入管理之中,更没有做到全程信息的反馈和监督。只有案件出了问题,承办人涉及违纪违法,才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查处监督。这种滞后的监督,显然对机关和个人都不利,影响检察形象。二、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对策(一)完善本级检察机关对线索监督机制一要统一管理。归口办理这个原则就是要求本院检察长及各部门收到的举报线索以及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在规定时间内交与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呈批,根据业务分工交有关部门办理。在工作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外,对于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线索、办案中发现的线索以及需二次分流的线索,在规定时间内向举报中心移送登记。如果涉及正在侦查的案件或者侦查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暂时不宜移送的,必须由该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暂时不移送登记,但必须同时就线索数量、性质向举报中心书面备案,待不宜移送的情形消失后,再及时移送。未经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二要实行检察长对线索统一审批后分流。线索由举报中心负责人统一呈报检察长审批,经检察长审批后,由举报中心分流落实到位,整个过程必须在受理线索后的七日内分流完毕。线索受理分流后进行动态跟踪监督,设置举报线索管理登记薄,随时掌握线索办理情况和动向。线索统计做到有报表、有分析、有总结、有建议。要将线索的查处情况统一对外反馈,做到取信于民。转至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线索由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后反馈给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对外答复举报人。三要加强对不立案线索内部制约。对经初查不予立案的有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引起重大信访的举报案件线索建立复核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复核工作,统一复核标准,明确复核处理方式。复核工作不仅要审查初查的基本内容、调查方式的合法性等实体和程序问题,还要对初查人员的办案纪律、答复工作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通过审查监督,充分了解不立案线索初查情况,对于提高举报线索的查处效果、提高署名举报答复的满意率、促进息诉罢访起到积极作用。(二)建立上级检察机关对线索分流的审查监督体制为防止分流线索中存在的问题,应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一级直接分流线索的监督。下级院线索分流情况,应定期以报表形式报送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报表应按照分类、序号、线索的主要内容、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线索分流处理的去向和分流的理由等填写。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受案线索,则要按照上述内容专门归类填写。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对下级检察机关所有分流的线索进行书面监督和检查监督。(三)建立重大线索提级管理制度由于社会多元化的客观状况,原本规定管辖的线索可能会使该检察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出现左右为难的情况,而使该线索分流主要向“消化”方向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重大线索提级管理制度,将本应由下级检察机关管理的特殊线索上升一格,由上级检察机关处理。提级管理的案件线索应是大要案、地方办案有难度的案件、对百姓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线索。通过提级管理的办法,使检察机关在处理线索时摆脱过多的地方因素制约,促使线索得到有效处理。(四)建立举报人员对举报线索处理的请求复议机制建立一个较为完整且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线索分流复议办法,可以使举报线索的分流通过举报人的救济制度而更加正确和合理,并能及时纠正检察机关分流举报线索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举报人对线索处理的复议制度,是指当事人对举报线索分流处理不服,向举报的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答复后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再复议一次。检察机关的线索分流复议小组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复议时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决定复议结果。如果是当面复议的,则要听取举报人陈述理由,再由复议小组人员单独作出复议决定后向举报人通报。(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纪检监察机关清理案件线索 核查“零立案”www.nmg.xinhuanet.com   2020-11-11 09:14在中央第一轮巡视工作结束之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及时对中央第四巡视组移交的第一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反馈。“我们采用了新的机制处理这些线索。”在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张力看来,办理案件线索之所以能这么快节奏、高效率,与他们在案件线索管理上的探索密切相关。他同时认为,完善案件线索管理工作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的重要举措之一。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线索共立案995件,同比增加72.14%。搭起台子:完善案件线索管理的制度框架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级负责,通过规范流程明确权责,激发工作活力。2020年3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收到一封实名举报信,反映自治区某高校相关负责人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收受他人钱财,影响考试公平。举报信随即被转至自治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该室对这一线索研究分析后,拟出了4条评估意见。自治区纪委相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对该线索及其评估意见进行审批后,指定案件检查室专人进行办理。经核查,线索不属实,举报人也接到了关于核实情况的具体反馈,并对核查结果表示认可。“案件线索是源头,抓住源头,就扭住了查办案件的‘龙头’。”张力表示。2020年12月20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印发了委厅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管理暂行规定,实行对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级负责制度。对自治区纪委各案件检查室同志来说,工作流程发生了一些变化:原来反映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及其他主要干部问题的线索,既有信访室转的,也有案管室交的;现在统一由案管室集中管理,分类登记后再转到各案件室,每个处理节点都有时间限制,工作效率得到提高。“除了集中管理、严格报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也定期开会,对案件线索及初步排查意见、在办案件进展情况、已办暂存的案件线索的定期动态分析及办理意见等进行集体排查。”自治区纪委副书记额尔德尼透露。“换句话说,件件都要有回音、有结果,一旦拿到案件线索,工作就不能停。”自治区纪委案件检查五室的负责同志说。该规定第九条对分级负责制度作了明确,要求重要案件线索由自治区纪委案管室履行手续,转自治区纪委相关室或盟(市)纪委监察局、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办理;自治区纪委主要领导批示的暂存件由案管室集中保管,集体排查出的暂存缓查件由案管室转相关室保管。“每个环节都要签字留痕,确保权责明晰。”自治区纪委案管室同志介绍,从自治区目前的情况来看,案件线索处理效率普遍得到提高。今年以来,自治区纪委案管室对537件(不包括重复件)案件线索进行了集中管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先后4次对案件线索进行了集体排查。此外,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正在修订《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意见》,将以流程图的形式细化案件线索管理全过程。干出样子:对线索清理摸底、对“零立案”重新核查10014件案件线索被纳入信息化管理,全程跟踪、动态监管;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直接督导3个“零立案”旗县,调阅信访件分析案件线索。记者来到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会议室时,这里已经恢复了平静。而就在几个月前,这个40平方米的屋子里摆满了案卷,桌上排列了几十台电脑。用案管室同志的话说,从早7点到晚10点都“热火朝天”。今年5月,按照《规定》要求,他们开始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所有案件线索档案进行清理。“不留死角!只要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恢复重建以来的案件线索,只要还在这栋楼里,半页纸都不放过。”张力要求。据悉,此次清理工作共调阅档案室全部案件检查类案卷3425卷,并以此为契机推进信息化管理,在查办案件信息化管理平台录入线索10014件,制作电子档案6.4万余页。目前,清理工作已按立案、初步核实、暂存、留存、了结等五类进入分类整理的阶段。“信息化管理实现了对案件线索处理的全程跟踪和动态监管。”负责案件线索管理的同志说,“现在每份案件线索都有编码,无论正着还是反着都能查,而且暂存件也要定期重新研判。”张力特别关注2020年“零立案”的3个旗县有关工作情况,今年年初,他要求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相关案件检查室直接进行督导,调阅3个旗县全年的信访件,分析案件线索。3月的某天,在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一场特别的座谈会正在召开——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督导组工作人员将在会上为该旗的“零立案”现象把脉。“一是对查办案件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二是人员配备不齐,办案力量不足。三是该旗人口少,案件线索相对较少。四是缺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导致成案率低。五是阿盟纪委对下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不够……”座谈会后,督导组与额济纳旗党政主要领导、旗纪委班子成员进行了谈话,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通过改进相关工作,该旗纪委今年上半年已对一起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阿盟纪委、监察局也举一反三,建立了每月对各旗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的通报制度,并对基层办信办案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调训、轮训。走出路子: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创新部分地区或对研判案件线索签字留痕,或将舆情作为案件线索重要来源;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工作成效初显,形成有案必查、权责明晰的倒逼机制。9月12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印发通知,要求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案件线索清理登记工作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推进信息化管理。目前,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有序推进清理登记工作,并基本落实了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级负责制度。在整个自治区,乌海市是一块“试验田”。2020年1月,乌海市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举报审查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定期对案件线索进行会审。今年9月26日,乌海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中心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市房管局某处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成立公司收取几百万元手续费、到娱乐场所消费由房地产商支付费用等问题,信中还提供了当事人的涉事车牌号及房产等信息。记者在《重要信访举报件基本情况登记表》上看到,10月8日,审查委员会对此举报件作出批复:“转案件调查一室一并办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在表格末逐一签名确认。截至目前,乌海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审查委员会已集体研究信访举报289件。巴彦淖尔市纪委、监察局同样很早就开始探索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该市临河区对舆情线索的管理利用经验也引起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关注。4月,临河区某网络论坛上曝出了一起由消费纠纷带出的工商部门违规执法的问题。临河区纪委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介入调查。原来,此前,一位公务人员曾到当地某商场退货,由于衣服是一年前卖出的,商家未受理。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以无证经营为由处理商家,违反执法程序当场扣押货物。最终,涉事执法人员受到处分,其所在工商所所长、副所长被免职,扣押货物被及时归还。“效果初步显现。”额尔德尼透露,“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加大了查办案件力度,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为干部提拔征求意见、出国审核等工作提供了有力参考。”“我们还加大了案件线索处理力度,只要够条件,立即予以函询、谈话而非暂存、留存。‘扯扯袖子,咬咬耳朵,猛击一掌,大喝一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患未然。”张力表示,“下一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将继续细化实施细则、明确权责、激发工作活力,形成有案必查的倒逼机制,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王彧寇桂峰)国土资源违规违法线索处理流程解析:违法线索的甄别与处置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发布人:尚晓萍 张铮 耿子曦 发布时间:2020-10-21当您拨通12336……——国土资源违规违法线索处理流程解析违法线索的甄别与处置根据《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20〕76号)的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其中,土地违法行为是指:非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勘查、开采;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纠纷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政务公开类事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对于上述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电话,接听人员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说明或为其提供反映渠道。对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线索采取转办的方式处理,对于重大线索会采取交办、督办、直查的方式进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违法线索:非法批地、占地涉及耕地100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500亩以上,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项目基本清楚的;非法批地、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别墅等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勘查、开采情形特别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违法线索处理中心在受理举报50日后,可以对外提供处理情况查询。举报人凭举报线索编号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查询举报办理结果。已经转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一般违法线索,告知转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时间。属于重大违法线索并已提出核查审核意见的,告知办理方式和简要核查情况;尚未提出核查审核意见的,说明正在办理并告知具体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市纪委12个步骤规范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流程v:shapes="_x0000_i1027">2020-2-17 15:39:48点击数(46)近日,市纪委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20〕6号)和《关于报送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通知》(中纪案〔2020〕4号)的要求,明确3项要求12个操作步骤,规范反映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一是归口式管理。从各种渠道来源的反映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案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录入中纪委“案件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逐级汇总上报。二是流程化办理。案管室办理反映问题线索共12个步骤:移交部门(个人)收集到反映问题线索,经领导批准→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建立台账→案管部门填制《反映问题线索处置单》→案管部门与承办部门研究,按中纪委确定的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提出处置建议意见→案管部门送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核→案管部门送纪委书记审定→纪委书记签署处置意见,或组织召开集体排查会→案管部门根据审定意见,移交承办部门办理;同时录入《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上报→案管部门督促承办部门处理→承办部门将经审定的处理结果反馈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再次录入《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上报。三是条块化报送。各县(市、区)纪委汇总本单位自办、本辖区内线索处置情况后报市纪委;市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汇总本纪检监察机构和所在部门自办的线索处置情况后报市纪委;市政法纪工委汇总本单位自办和政法系统的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后报市纪委;市直属机关纪工委汇总本单位自办和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市属部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后,统一报市纪委;总部设在京外的驻市中央企业及总部设在北京、党组织关系在南充市的驻市企业,其线索处置情况统一汇总后报市纪委,其工作部门驻县(市、区)的线索处置情况由各县(市、区)纪委汇总后报市纪委。市纪委将定期对各地上报的反映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案管室)实行举报线索有序管理段广川 刘中卫举报线索管理是举报工作的核心环节,举报线索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线索积压、流失或者随意处理,会挫伤举报群众的积极性,甚至引发涉检信访的发生。举报线索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群众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及分工缺乏了解,对案件的控告、举报一般直接到反贪、反渎等侦查部门,造成线索多头受理,容易导致线索流失或随意处理。(二)举报线索被移送至各业务部门后,线索查处情况有的不能及时反馈,或者敷衍答复举报人,势必影响举报人的积极性。(三)归口管理不到位,影响对案件线索的有效监管,致使部分线索长时间未整理,造成了线索的积压,甚至因时过境迁而失去线索价值。加强举报线索管理的对策(一)完善举报线索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举报线索应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移交举报中心处理。举报中心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确定责任部门和办案时限,相关部门对线索的查办情况要按时反馈给举报中心。同时,建立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定期协商机制,监督分流到侦查部门的线索查办情况,防止线索处理的随意性。(二)信息反馈制度要落到实处。针对举报线索查处情况的反馈,要加强跟踪监督,由举报中心从程序、实体上对反馈的结果逐案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由举报中心统一归档。将反馈工作纳入考核方案,促使业务部门自觉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中心。(三)完善对举报线索的分流和分类管理,提高线索的利用价值。举报中心受理线索后,先对线索的价值进行评估,再根据线索的紧迫性,将线索分别处理:举报内容具体且为实名举报、可查性较强的线索,要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多次举报未查处的,由举报中心初查;举报内容笼统,无法调查落实,暂不具备可查性的,一般可作暂存、待查处理。对暂存、待查的举报线索,建议统一由举报中心建立线索库,专人管理。专管人员负责跟踪收集涉案信息,并保持、加强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的联系,具备分流或初查条件的,及时分流或初查。对存查、缓查线索进行定期清理和评估,最大限度地提高线索利用率。(作者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举报线索?优讯-中国网 china.com.cn/info  时间: 2020-06-24  责任编辑:香颂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是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迅速审查举报线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也指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第二个步骤是,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作出移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于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摘要报本院检察长,交下级检察院查处并上报结果。第三个步骤是,认真初查举报线索。所谓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举报材料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查才能确定。因此,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初查要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马明生: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处置由省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信息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信息编发:平阴县纪委发布日期:2020-01-281月27日,山东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马明生做客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在线访谈”节目,就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与网友进行交流。访谈中,有网友想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对掌握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管理方式。马明生对此作了详细解答。马明生介绍,就管理方式来讲,省纪委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建立了“案件线索信息管理库”,实现了案件线索的统一收集、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和重点摘报;二是制定了省管干部案件线索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重要线索办理情况;三是正在研究制定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报送案件线索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案件线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案件线索管理的下一个环节就是线索排查。这关系到线索初核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线索能否成案以及突破案件的难易程度。据了解,山东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集体排查制度,省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召开线索排查会,对线索统一排查、统一办理、统一审批、统一督办,重要案件处置由省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仅今年1月,省纪委已召开了6次线索排查会,集中排查了一批问题线索。“在具体处置上,我们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并集中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减少暂存、留存类线索。”马明生说,省纪委注重加强对线索处置的动态监管,严格办案时限,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立足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扯扯袖子,早打招呼、早作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及时予以澄清,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纪委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程序,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严厉打击腐败犯罪。”马明生说。完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积存处理机制研究苏从舜* 董臻翔**/文举报线索是发现贪腐案件的主要来源,对线索的初步调查是开展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没有对线索的认真初查就不可能及时发现案件,没有对线索的及时整理追踪可能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甚至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检察机关的反贪局承担着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重任,但在实践工作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线索被积压、长年处于初查状态,案件线索长时间的积存,必然会给反贪局办案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如打消举报人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为线索积存时间过长,导致办案时效性无法保证,从而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积存,已成为目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试图以北京市F区检察院反贪局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积存现状为例,深入分析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案件线索积存问题的妥善处理机制。一、实证取样——北京市F区反贪局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积存的现状从2002年到2020年11月,北京市F区反贪局共积存案件线索210件。(一)、年度反贪案件线索积存统计。据统计,现存积压时间最长的可推到2002年。以下分别为此十年间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积存数量统计情况:2002年1件,2004年4件,2005年14件,2020年34件,2020年29件,2020 27件,2020年30件,2020年30件,2020年22件,2020年19件。(二)、线索来源统计。2002年至2020年反贪局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主要是控申举报中心转来的群众举报,共189件。此外,单位举报1件、市院交办和转办20件。二、线索积存情况分析造成线索积压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来讲,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的。(一)、线索质量低,可查性不高导致成案率低。在对这些线索评估过程中发现,匿名举报较为突出,由于大多数举报人担心遭到报复陷害,担心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护,从而进行匿名举报。而匿名举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难以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举报内容和有关情况,给初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此外,有些线索仅仅是举报人道听途说,如张某举报赵某贪污受贿,仅说明赵某有贪污现象,完全不涉及任何具体案情。还有一些举报人怀着打击报复的心理诬告陷害,将侦查工作误导至歧途,甚至有一部分举报人冒名顶替,冒用他人名称举报,当承办人与所谓的“举报人”联系时,发现对方并非真正的举报人,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二)、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办案人员不足。以北京市F区检察院反贪局为例,现全局共25人,其中,侦查一、二处共有18人。而这18人,就要负责初查每年新增的六、七十件线索,在初查后进行报请立案或不立案,此外,还要办理上级交办的专案,负责清理之前积压的线索,部分承办人积压线索过多,有的承办人员甚至积压了四十余件线索,这对全局干警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同时,由于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隐蔽性、复杂性导致了线索的初查周期长,一个线索从初查到立案再到结案前后要数月甚至一年多的时间。尤其是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打击各个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开展,近年来,该院还经常受理上级机关指定办理的专案,这些专案,大多是具有一定影响,市院、区纪委与院党组都高度重视的案件,因此在办理专案的过程中,反贪局统一指挥协调,抽调业务骨干投入全部精力办理这些案件,由于人手不足、精力有限,必然导致对其他线索的初查工作有所忽视。如2020年F区检察院反贪局办理的孙某、杜某某等贪污、受现职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涉及到在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重大职务犯罪,在该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而承办该案的侦查二处,除去休病假和产假的两人之外,其余七名干警全部投入该案的侦查工作,该案历时七个月、行程数万里、装订卷宗18册,最终,于当年8月份侦查终结,移交审查起诉,出色的完成了侦查任务。而在这8个月的时间中,侦查二处其余线索的初查工作处理就较为迟缓。(三)、人员流动性大,业务骨干欠缺。侦查处的18人中,其中,具有从事反贪工作在3年以内工作经验的11人,占61%。近年来,由于遴选、调出、退休等原因,反贪局人员流动性较大。而众所周知,由于反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培养和造就一个较为成熟侦查业务骨干,一般需要六到七年在实践工作中的历练,才能成长为合格的侦查人才、优秀的侦查员,频繁的人员流动,给反贪工作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近年新进从事反贪工作的侦查员,由于办案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案件线索的消化能力不足,办案效率有待提高。(四)、贪腐现象增多,民众法治意识增强,举报线索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领导干部受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诱惑,贪图享乐,加之北京国有企业较多,在日常运营尤其是国企改制中易出现贪腐现象。由于房价的推升,土地的出让和房屋的拆迁补偿中也极易出现贪腐现象,当今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一部分人仇官、仇富社会现象的存在。同时,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提升,更多的人愿意通过举报等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造成举报案件线索逐年增多。三、创新线索积存处理机制(一)建立线索集中统一分类管理机制建立案件线索初查、缓查、存查三类线索管理机制,是解决线索积存问题的关键。即由反贪局以法制组为核心,组织专人对现积存的线索逐条进行评估,根据可查性大小及初查进展情况,对线索进行三级分类——初查、缓查、存查。三类线索灵活运用,随时评估、筛选,相互转换,以达到有效的利用和消化积存案件线索目的。1、初查,一是对办案人已经着手初查并开展了大量初查工作的线索,限时结案。二是经评估后认为,具有可查性,有可能成案的线索,责成办案人尽快进入开展初查。2、缓查,对于评估后认为具有一定可查性,但是短期内不可能有进展,无突破可能的线索,可以暂时报请缓查,即将线索报送局办公室备案留存备查,根据办案人手头初查案件线索的进展情况,适时将这些缓查的分配给侦查处,进入初查程序。比如魏某受贿案,作为关键证人的行贿人长期旅居国外,一年中仅回国数天,可以申请缓查。再如评估后认为,需要调取证据繁杂,初查工作量较大短时间内难以突破的案件线索,可以申请为缓查的线索。3、存查,对于经评估确认为,确无可查性、成案较小或不可能成案的案件线索,可报请存查,即将线索报请局办公室备案封存。待今后再有相关线索时一并进行评估,确定该线索是否进入初查或缓查程序。(二)建立信息情报分析研判机制对被列入缓查和存查的每条线索的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及简要案情要做详细记录,建立信息情报分析研判机制。在发现有重复举报或重名举报的,要及时对这类线索进行评估研判。同时,要注意同新闻报道和网络舆情的互动,对于社会热点问题,如果发现与缓查或存查线索相关信息和情况,要及时对这些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是否进入初查工作。以提高缓查、存查线索的利用率。(三)加强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对反贪干警队伍的建设,转变反贪干警的侦查理念,实现侦查模式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转变,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效率。在适当增加反贪办案人员的数量基础上,结合修改后的刑诉法,有针对性加强对反贪干警教育培训力度,培养出更多的检察业务专家和查办案件的骨干,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四)建立目标量化考核机制以提高精细管理水平为目标,建立目标量化考核机制,根据高检及市院对口考核标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目标量化考核办法,将办案业务、队伍建设、办案安全、信息调研等工作指标和要求,分解和量化到每一个办案人,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做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来有效的激发和调动每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关于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张海鹏]——(2020-11-12)/ 已阅1973次景县人民检察院 张海鹏摘 要: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而举报线索的管理,不但关系着检察机关处理职务犯罪的效率和质量,也关系着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和举报积极性。针对举报线索目前存在的问题,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改进和创新举报线索的管理,规范举报线索管理机制。关键词: 举报 线索 评估 管理控告举报是国家赋予人民群众控告犯罪、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因此,控申工作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目前,举报中心仍是检察院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近三年景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中有70%来自举报中心。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举报线索科学规范管理机制,实行线索动态管理,公开线索初查进程,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一、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由此可见,举报线索审查是立案的前提,属刑事诉讼范畴。对举报线索价值进行评估,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1、符合诉讼及时原则。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资源相对紧缺,对举报线索不分轻重缓急,件件平均组织力量初查,难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平均配置司法资源,也是对重大价值举报线索的漠视,有违诉讼效率原则,查办效果也不理想。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程序,根据众多项目科学评估举报线索价值,将其区分等级,分清轻重缓急,合理配置查办力量资源,解决了重大价值举报线索查处不及时的难题,加快了举报线索分流,为领导决策及正确处理举报线索和初查办案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符合诉讼效率原则。2、符合程序公开原则。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只有通过公开的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实现诉讼公正。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有其需要保密的一面,但有其需要公开的一面。从举报人角度而言,他们享有知悉查办案件进展的权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应当呈现出必要的公开度;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将初查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增强办案工作的透明度,缩小司法与群众的距离,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认同,起到抑制司法腐败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达到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目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举报价值线索评估机制导入公开机制,将举报线索的受理、初查及处理结果等进程全程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检察人员无形中产生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要求,维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根本上提高了法律程序的公信力,树立了法律的权威。3、符合程序正义理念。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实现,以防止执法者的随意性。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正当是实现法治抵制人治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那种所谓公正的实体裁决是没有保障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满足需求、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树立司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也应该是揭露犯罪在前,惩罚犯罪在后,即程序法在前实体法在后。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正是顺应了这一理念,它为举报线索的处理提供了一套科学、客观的程序,大大减少了处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使举报线索处理人员能处于更加公正的地位,避免了先入为主的倾向性,突出了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重要作用。同时,该制度的实行,使检察人员更加平等的对待每一件举报线索,更加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举报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注意实现程序公正,从而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一致性要求。4、切合公正、文明、平和的现代司法价值取向。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和体现;平和执法是司法观念的更新,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发展。我国宪法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把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注重程序公开和文明执法,更加注重以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使检察人员更加忠诚、一贯、平稳地履行职责,更加客观、周全、审慎、平和地执法办案,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切合了公正、文明、平和司法的价值取向。二、强化举报线索的管理近年来,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也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在群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但也有不容我们乐观的是,有不少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积极有效查处或即便查了效果也不怎么理想,究其原因,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匿名举报较多,实名举报较少从2020年至今,本院举报中心接受的165件举报线索中,实名举报仅占举报线索总数的15%,大部分是匿名举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举报人害怕实名举报会暴露身份,怕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二是举报线索真伪混杂,举报人自己没有掌握真凭实据,仅仅是道听途说或个人怀疑,怕司法机关追究其“诬告、陷害”的责任;三是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单纯,出于个人目的,不敢暴露姓名。总体来看,匿名举报线索大部分举报问题质量不高,可查性较差,查处难度较大。2、举报线索过于笼统,质量不高在接受的举报线索中,很多都是主次不分明,一封举报信很大篇幅都是在描述群众如何不满,在揭露犯罪事实方面却写的很笼统,很含糊,如:有的是犯罪主体不具体,举报材料是对单位领导或整个单位,没有指明谁是犯罪嫌疑人;有的是犯罪内容不具体,只说了举报单位的财务账目混乱,财务不公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没有一件具体的事;还有的是情节不具体,尤其是侵权渎职举报线索,很多是只举报行为,没有考虑立案标准。这样的线索查办起来难度很大,直接影响着线索的“成案率”。3、举报线索存在“体外循环”的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及其它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收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实践中仍存在举报线索“体外循环”的情况,举报、自侦部门因职能范围不同各自占有线索资料,如自侦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者在办案中自行发现了举报线索,因为怕泄密所以没有及时交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这种职能分离、“各自为政”的格局,导致两个部门在分流、审查、管理举报线索等工作上不能做到有效衔接,不利于线索的甄别和利用。三、改进与规范线索管理机制(一)建章立制,保护举报人1、加强举报宣传,提高群众举报技巧在举报宣传中,改变以往的宣传内容,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于宣传举报方法、举报技巧、如何书写举报材料、如何提高举报质量等。同时从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角度,宣传举报途径、实名举报的重要性以及检察机关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制度,消除顾虑,鼓励实名举报,引导群众正确举报、实名举报和放心举报,使每一个举报线索都能发挥最大价值2、多措并举,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群众举报最大的顾虑就是怕身份泄露,遭受打击报复。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首先,在接待环节,设置单独的接待室或其他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的场所接待来访举报,也可以根据举报人意愿选择接待地点。在接听举报电话时,设专人接听,并配备涉密录音、传真设备。其次在受理环节,设专人受理并将信息输入设密的线索受理台账中,根据线索性质、举报质量及可能遭受的危险程度,将线索划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分别采取加密措施。再次,在处理环节,实行三级审核程序:先由专人审查处理,再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开展初核工作时不接触举报人,不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3、完善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为使举报工作更规范明确,有必要制定专项工作实施细则,如制定网上举报、电话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初核、举报奖励等专项举报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初核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开展宣传、奖励举报工作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接听、处理举报电话时,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销毁举报材料及电话记录;禁止在非涉密载体上复制、保存举报线索等。对举报人因举报遭受打击报复,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强化措施,完善举报线索管理1、严格实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规范实务操作流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举报线索应当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即使是其他部门或人员接收的,也应当移送举报中心受理审查。在管理线索时,严格实行统一管理,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使每一件线索在举报中心都“有据可查”。在实务操作中,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登记、移送、催办、答复等各项工作。建立专门的电子台账,逐件登记,并针对举报方式进行归档分类,如分为来信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访举报等等,利于统计和查找。在此基础上,根据举报线索的特点及轻重缓急分为不同的级别。如将举报线索划分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级别,分别确定线索的保密措施。规范查阅、借用审批手续,做到清楚明了,严禁泄露与销毁。引进办公软件,建立举报线索管理信息数据库,使举报线索的分流移送、交办、督办、结果反馈及结果查询等步入信息化管理机制。在该数据库中设置权限,做好保密工作,对线索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制约,防止举报线索丢失、泄密或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建立缓查、备查线索数据库。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实行细化管理,对于侦查部门决定缓查的举报线索,需报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每月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将缓查的线索单列出来,建立缓查线索数据库,便于跟踪管理与监督;对于侦查部门认为尚不具备查处价值需存查的举报线索,需报检察长批准退回举报中心留档备查,举报中心建立备查线索数据库,做好登记、监管工作。2、定期开展线索清理工作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一个月开展一次线索清理工作,尤其对存档备查的举报线索进行二次审查、筛选。对清理出来的线索,逐件审查,认为应当初查的,要及时汇报,移送相应部门办理,跟进后续催办工作,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对于缓查超过一年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将报告检察长,建议启动初查程序或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向检察长说明继续缓查的原因。对于存查的线索,举报中心在清理时,负责对线索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认为该线索已具有可查性,便及时报告主管检察长,经主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通过线索清理工作,有效地杜绝了部分线索存而不查、存而不用、的现象,提高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线索成案率。3、完善举报线索研判、评估机制建立以检察长为负责人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的方法和流程,先由是控告申诉检察科对线索做出初步评估,再交由主管检察长审阅,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最终结论。控告申诉检察科在进行评估时要召开评估会议,对零散的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将模糊的线索清晰化,特别是从只言片语或琐碎的细节中找出突破口,从线索反映的问题的合理性、可能性入手,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对查处必要性、查处时机、查处方式等进行初步评估,理性分析后确定线索处置方案。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运用各种信息,使举报线索的审查更严格,评估更科学。4、严格落实奖励机制,积极营造举报氛围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通过落实奖励机制,可以使举报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又可以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与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举报氛围,进一步推动举报机制的良性发展。浅谈预防调查线索的发现和处置信息发布人员:李兴营‖发布部门: 办公室 ‖审核人员:王璇‖审批人员:张书强‖发布时间:2020年5月24日近年来,南召县院预防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预防调查事项共12件:从性质上看,涉及部门单位管理、监督机制方面的预防调查3件,系统性问题、类案分析预防调查5件,举报、反映涉嫌职务犯罪预防调查4件。从调查情况看,发现犯罪隐患3件,违纪违规6件,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事项3件。目前已收到检察建议反馈整改报告11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100万元,党政纪处理4件6人,追究职务犯罪嫌疑人5件11人,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工作经验,我们认为,要发现和处置好预防调查的线索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广辟途径 拓展预防调查线索的来源为了更广泛更有效地获取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线索,我们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了立体化全方位的搜索格局。最直接最主要的渠道是群众的举报。我们通过预防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提高群众参与预防工作的积极性。为了方便群众的举报,我们采用“群众信箱”“科长热线电话”等方式来收集职务犯罪信息。在2005年8月,我们根据群众举报信件,针对崔庄乡政府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擅自扣留群众造林款13余万元的问题展开了预防调查,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如数返还群众的造林款,保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伸张了正义。当地群众亲切地称呼我们是“青天”。最权威的渠道是党政机构内部信息。一种是领导交办、上级批办;另一种是纪检与信访信息,我们经常与县纪委、县信访局保持联系,从他们受理的事件中寻找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最快人心的渠道是社会舆论。我们在街头巷尾经常能听到老百姓对一些官员的评价,他们的朴素语言往往代表着民意和舆论导向。例如,在2020年,有一位人称“吃喝大王”的某中学校长,败坏校风,社会影响极坏。我们立即对此线索展开预防调查,发现该校财务管理极为混乱,公费吃喝现象非常严重,债台高筑,存在职务犯罪的隐患。我们通过分析研究,给县教育局制发了一份深刻的检察建议书,罢免了该校长的职务,掀起了教育界的整风运动,受到全县人民的一致好评!最主动的渠道是自行发现。为了摆脱被动局面,我们时时处处要求自己成为捕捉线索的“有心人”。我们注意观察党政干部8小时之外的生活方式以及他们的财产收支状况,善于从中发现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的线索。二、巧用谋略 开展预防调查线索的取证由于党政干部文化素质普遍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反侦查能力较强,这就增加了预防调查线索的取证难度。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谋略手段的运用,才能保证预防调查线索不会“触礁搁浅”。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注意坚持“两个结合”的调查技巧,即: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同时,我们认为调查取证工作也是一个与职务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需要运用《孙子兵法》中的一些计谋,诸如“声东击西”、“调虎离山”等。例如,2020年初,我们在对岭南高速公路南召段建设征地过程中附属物补偿方面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预防调查的过程中,历时几个月途径沿线百余里,我们暗中走访村民,以“预防知识宣传”为掩护,采用迂回战术,先是了解家庭关系,然后询问家庭的经济收入顺理成章地谈到征地附属物补偿情况。就这样,我们得到了第一手原始资料,职务犯罪线索明朗化。我们锁定嫌疑人后,在本院统一部署下,与反贪局、反渎局、控申科等部门联合,集中力量突击调查与侦查,“政策攻心”与“情感软化”双管齐下,整理出犯罪事实的完整材料。最终,这几名嫌疑人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从而保护了国家财产。同时,我们还通过跟踪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并撰写了调研文章。实践证明,多用智慧确实能提高预防调查线索的成功率。三、合理分流 完善预防调查线索的处置在完成职务犯罪线索的取证工作之后,我们通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根据案件的性质,积极做好线索的处理工作,以保障预防调查取得实际成效,从而全面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机关本质功能。我们主要采取内部和外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内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实,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打击就是最好的预防”。同时,我们针对每个案件都进行犯罪分析,在案发单位和系统及时地搞好警示教育,以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另一种是外部处理。对于情景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么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要么移交所在单位或系统进行通报批评与教育。如在2020年6月,我们对太山庙乡罗沟小学违反国家“两免一补”政策乱收费问题进行预防调查后,将此线索转给县教育局,我们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合理化的整改措施,并搞好预防跟踪回访报告。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我们必要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违纪违规事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向社会公开,让群众参与监督,以形成“预防工作、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四、理论升华 巩固预防调查线索的成果我们在合理处置预防调查线索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发扬集体智慧,共同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形式、原因及预防对策,努力实现由实践到理论的飞跃,形成预防调查线索的理论成果,以指导今后的实践工作。2020年初,我们成功地对岭南高速公路南召段建设征地过程中附属物补偿方面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了预防调查。通过对大量卷宗的分析,并进行积极的理论探索,我们撰写出两篇调研文章《谈如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属地监督》和《运用谋略、深挖细抓、成功开展岭南高速公路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调查》。分别录入《和谐中国理论与实践》(中国区域经济杂志社)、《创新与发展论坛——河南改革开放30年》(河南省秘书协会)。其中,《谈如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属地监督》一文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组织县直及各乡镇领导干部学习本文,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和对策,从制度上不断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线索作为预防调查工作的重要载体,需要我们不断实践、不断创新、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努力推动预防调查线索的发现和处置方法达到完美境界。沾益县纪委监察局重点抓好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管理2020-03-0508:44:14点击:12一是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对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执法监察中发现的、审计中发现的、公检法移交的、上级交办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线索,建立专门工作台账,由信访室集中管理,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每周进行一次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重要案件线索随时上报,做到问题线索不遗漏、不遗失。二是规范处置程序。首先由分管领导召集信访室、纪检室、案审室等参加召开信访举报分析会,进行集体排查分析研判,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逐条进行“会诊”,对举报问题的真实性进行分析,确定可查性线索。再由分管领导与信访室、纪检室严格按照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暂存类、留存类、了结类5类处置标准提出处置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最后由信访室、纪检室按照主要领导审批意见执行办理。信访室、纪检室每月分别负责对已经安排初核的案件线索和转立案的线索进行核对清理,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三是严格“四个实行”。实行限时办结制。调查组从信访室领取领导批示件时,在信访案件交办函中明确初核完成时限,由调查组长签字确认。初核调查结束后,调查处理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初核了结的,由调查组成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字,分管领导在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上签批后,案卷存档备查。转立案的,由纪检室在立案呈批表上注明案件调查时限,明确案件查办时限,需要延期办理的,经分管领导签批备案。实行超期通报制。信访室、纪检室督办调查组工作进展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印发内部通报,调查组长向县纪委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实行调查组长负责制。对确定初核调查的问题线索,明确主办人员责任,对因人为因素影响调查结果或发生办案安全的,严肃追究调查组长责任。实行审理提前介入制。对案情复杂的案件,自转立案后,审理室提前介入,对重要证据进行把关,以保证案件质量,做到“零申诉”、“零复查”。2020年,共查处乡科级领导干部信访案件15起,对5名领导干部给予了党政纪处理。加强案件线索管理 夯实办案工作基础2020-05-14 11:52:23 作者:钟季安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数:191聚焦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系列报道之一:加强案件线索管理 夯实办案工作基础案件线索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实行集体排查制度,对于防止案件线索流失、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推动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工作不断推进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制定了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办法,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线索办理情况并向委部主要领导报告,协助干部部门认真核对向中央组织部提供的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大多数省区市纪委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了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河南省推行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和其他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2020年又实行了重要案件线索下管一级制度,省辖市纪委每季度向省纪委相关案件检查室上报市管干部重要案件线索。“多年来的办案实践证明,河南省纪委严格实行案件线索由案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使查办案件工作决定权和查案权分离,强化了对办案工作的案前监督与制约。”据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这种管理模式解决了多年来线索多头管理、底子不清、处理随意等问题,同时确保了案件线索的保密和不流失。与此同时,案件线索集中管理也进一步统一了线索处理尺度。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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