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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发布时间:2021年2月7日责任编辑:赵小云来源:扬子晚报

我国国徽的确定 通过土地改革法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下午五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李济深、张澜,委员李立三、林伯渠、叶剑英、何香凝、刘伯承、吴玉章、彭真、薄一波、聂荣臻、周恩来、董必武、赛福鼎、陈嘉庚、罗荣桓、乌兰夫、徐特立、蔡畅、刘格平、马寅初、马叙伦、郭沫若、张云逸、高崇民、沈钧儒、沈雁冰、陈叔通、司徒美堂、李锡九、黄炎培、蔡廷锴、彭泽民、张治中、李章达、李烛尘、章伯钧、张奚若、陈铭枢、谭平山、张难先、柳亚子、张东荪、龙云。毛泽东主持会议.会议议程为听取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关于目前国际形势的报告,讨论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任命名单一批。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杜鲁门的声明表明,他要以战争来干涉为民族独立而斗争的国家的内政,并公开干涉我们对台湾的解放。杜鲁门的声明和美国第七舰队的行动,“是对于中国领土的武装侵略,对于联合国宪章的彻底破坏”。“不管美国帝国主义者采取任何阻挠行动,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永远不能改变;这不仅是历史的事实,且已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及日本投降后的现状所肯定。我国全体人民,必将万众一心,为从美国侵略者手中解放台湾而奋斗到底。”会议就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发言的人一致认为杜鲁门的声明彻底地暴露了美帝国主义的真面目,并认为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将胜利地击退美帝国主义的任何挑衅,解放台湾和其他属于中国的全部领土。张治中委员说:“美国这次行动是蓄谋已久的。这个行动是对于东方各民族人民的狂妄的挑衅。中国和东方人民将坚决地予以回击。杜鲁门的声明和去年美国国务院发表的白皮书前后呼应,将教育和激励全国人民更加团结起来,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黄炎培委员说:“中国人民应该充分准备力量,击退美帝国主义的任何挑衅。最后的胜利定属于我们;因为人心是向着我们方面,而帝国主义则是没有群众的。”章伯钧委员说:“美国政府的挑衅只有引起中国人民更大的愤怒。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应该更加团结起来,反对美帝国主义的挑衅。”李济深副主席说:“美国政府的这种行动是完全有计划的行动。对于这种侵略和干涉我国的行动,必须严正地表示我们的态度。”。在热烈讨论后,毛主席讲话说:“中国人民早已声明,全世界各国的事务应由各国人民自己来管,亚洲的事务应由亚洲人民自己来管,而不应由美国来管。美国对亚洲的侵略,只能引起亚洲人民广泛的和坚决的反抗。杜鲁门在今年一月五日还声明说美国不干涉台湾,现在他自己证明了那是假的,并且同时撕毁了美国关于不干涉中国内政的一切国际协议。美国这样地暴露了自己的帝国主义面目,这对于中国和亚洲人民很有利益。美国对朝鲜、菲律宾、越南等国内政的干涉,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全中国人民的同情和全世界广大人民的同情都将站在被侵略者方面,而决不会站在美帝国主义方面。他们将既不受帝国主义的利诱,也不怕帝国主义的威胁。帝国主义是外强中干的,因为它没有人民的支持。全国和全世界的人民团结起来,进行充分的准备,打败美帝国主义的任何挑衅。”会议一致同意周恩来外长的声明的内容。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中心任务。土地改革也是服从于这一中心展开的。在总结老解放区土改经验的基础上,会议继就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行讨论。会议经讨论和修改后,全体一致地正式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章40条)。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从这年冬天到1953年春,整个大陆农村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土改任务大都胜利完成。劳动部部长李立三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的几点说明。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5章26条)42年后的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6章42条);自1992年4月3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51年后的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7章57条),新修订的工会法同日起施行。会议在讨论和通过了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各项任命名单后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图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毛泽东说明国徽的内容: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穗是象征中国人民“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第二章 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第五条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第六条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第七条 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八条 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第九条 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社会阶级成份的合法定义,另定之。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第十一条 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材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第十二条 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第十三条 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一、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三、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四、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属居住农村者,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属生活者,得不分给。五、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六、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八、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属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第十四条 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第十五条 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第四章 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第十六条 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第十七条 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第十八条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第十九条 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后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第二十条 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 律不动。第二十一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第二十二条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开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第二十三条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第二十四条 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第二十五条 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尝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第二十九条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第三十一条 划定阶级成份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砍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按城市情况决定之。第三十六条 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第三十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第三十九条 本法公布后,各省人民政府应依本法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第四十条 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一九五〇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第二条  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委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第三条  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第四条  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成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第二章  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  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第六条  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第七条  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第八条  在国营及合作社的企业中,各级的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第九条  工会为保障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其决议进行下列工作:一、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府;二、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三、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四、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碍生产的行为。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以必要的房屋与设施,作为工会办公、会议、教育、娱乐及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之用;并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予以同级政府机关所享受之同等待遇。第十一条 行政方面或资方,如调动或解雇由群众所选出之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时,须事先取得各该工会委员会之同意,并由该委员会转请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得实行之。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的委员或所派遣的代表,持有各该工会组织的证明文件者,可以观察各该工会组织所属范围内的企业、机关和学校的工作场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拒绝。但有特殊规定者除外。第三章  工会基层组织第十三条 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有工人、职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厂委员会、矿场委员会、机关委员会等);不足二十五人者,选举组织员一人,得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之权利。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组织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之。第十四条 在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中,除依本法第三条与第十三条之规定,经产业工会或地方工会批准之工会基层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不得享受工会基层组织应享受之权利。第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脱离生产、专门进行工会工作的委员人数,应按各该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活单位或行政单位雇用之工人、职员人数多寡决定之,其标准如下:  有工人和职员200~500人者,一人;501~1000人者,二人;1001~1500人者,三人;1501~2500人者,四人;2501~4000人者,五人。  有工人、职员40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00人,得增加脱产的委员一人。不足200人之基层委员会,需要有脱产的委员时,须经上级工会委员会之批准。第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需要有脱产的委员时,名单通知行政方面或资方。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根据工会基层委员会之决议,而解除需要脱产之委员的工作。第十七条 脱产的委员之工资,由工会支付之,其数额不得低于其原有工资,并继续享受由行政方面或资方支付的劳动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任期完毕后,行政方面或资方应保证恢复其原有工作或给以相当于原有工资之工作岗位。第十八条 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妨碍工会基层委员会及所召集之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之活动。但工会组织召集的各种会议,应在生产时间以外举行,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生产时间内举行时,必须取得行政方面或资方之同意。不脱离生产之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的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必须由工会通知行政方面或资方;但每人每月占用生产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工资由行政方面或资方照发。第十九条 工会根据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指示,选举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或根据省、市级以上工会委员会的指示,选举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如有必要,可于生产时间以内举行。出席上述会议或其他会议之私营企业中的工人职员代表,在开会期间的工资,由召集会议之机关发给之。第二十条 凡雇用一百人以上之工厂、矿场、商店、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免费供给工会基层委员会以必要的房屋及设备(如水、电、家具等),作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办公处所,并供给或临时借给适当场所,作为举行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之用。雇用一百人以下者,如无法供给工会办公房屋时,工会组织得在公用房屋中设立工会办公桌,并举行各种会议。第二十一条 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雇用工人或时,应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发现此种雇用有违背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抗议。如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之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之。第二十二条 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拟解雇人员之名单与理由,于十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法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于七日内提出抗议。如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之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之。  前条及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任命之人员。第四章  工会经费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之来源如下:一、工会会员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所缴之会费;二、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私营企业中资方代理人不在内)实际工资(包括货币部分、实物部分与伙食)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其中实际工资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三、工会举办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收入;四、各级人民政府的辅助。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开支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任命的各项名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大使名单 耿飚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公使名单耿飚(兼)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大使名单王幼平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名单谭希林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名单彭明治6、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名单姚仲明7、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大使名单王任叔8、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大使名单 黄镇9、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代表名单孟用潜1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盟国对日委员会中国代表团团长名单周士第1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联合国家安理事会副代表名单 副代表 李一氓 曾任旅大行政公署副主席。1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副代表名单 副代表 刘英 (女)曾任辽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政务院提请任命的各项名单如下:1、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委员补充名单 方方现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主席。2、中央财经计划局副局长补充名单 中央财经计划局副局长 杨放之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华北局宣传部秘书长。3、东北人民政府委员补充名单 张秀山 现任东北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主任。 冯仲云现任松江省人民政府主席。4、东北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常务委员名单七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丁冬放现任东北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综合计划处处长。 王思华现任东北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调查统计处处长。 朱理治(兼) 李逸民 现任东北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秘书长。 陈康白 现任东北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第一处处长。 闵一帆现任东北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轻工业处处长。 雍文涛现任东北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5、东北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名单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 张秀山 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东北局秘书长。副主任 张明远 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东北局副秘书长。陈伯村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东北局组织部副部长。委员 张维桢 (兼) 周桓 (兼) 韩天石(兼) 安建平(女)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东北局妇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李荒现任东北日报社社长。关梦觉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东北总支部秘书长。 王之玺 (兼) 谭开云现任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政治部组织部部长。 郭明秋(女)现任东北人民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委员。6、辽东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名单主席 高扬 辽东 现任中国共产党沈阳市委员会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副主席 李涛 沈阳现任辽东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农林厅厅长。委员 二十六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丁岩(女)辽东现任东北民主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 王奉璋 辽东曾任安东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厅长。 王海之 辽东现任辽东省凤城县人民政府县长。 王梦泽 辽东现任辽东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厅长。 王铮 辽西现任中国共产党辽东省委员会宣传部部长。 任泉生 鲁现任辽东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厅长。 李咸执 鲁现任辽东省人民政府荣誉军人管理处秘书主任。 吕其恩 辽东现任中国共产党辽东省安东市委员会书记。 金小默现任辽东省安东市北光中学校长。 胡奇才 鄂现任人民解放军辽东军区司令员。 孙已泰 鲁现任辽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厅长。 徐咏之 鲁原任辽东省人民政府委员。 张雪轩 辽东现任辽东省通化专员公署专员。 戚景龙 辽东现任辽东省复县第一中学校长。 陈放 辽东原任辽东省人民政府委员。 杨竺波 鲁现任辽东省安东市工商联合会常务委员。 杨海波 苏现任中国共产党辽东省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书记。 赵正洪 鄂现任人民解放军辽东军区政治部主任。 刘子载 湘现任辽东省总工会主任。 刘曾浩 鲁现任辽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副厅长。 刘慈恺 苏现任辽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副厅长。 刘宝田 鄂现任辽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厅长。 郑里明(女)苏现任辽东省安东纺织工厂副经理。 鞠抗捷 辽东现任辽东省人民政府工业厅厅长。 罗剑华 浙现任辽东省柞蚕丝织公司副经理。 苏庄 冀 现任辽东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厅长。7、吉林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名单主席 周持衡 原任吉林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 于克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厅长。徐元泉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厅长。委员 二十六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王祥现任吉林铁道管理局机务段运转副主任。 田质成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厅长。 申力生现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朱吉春现任吉林省总工会劳保部部长。 朱德海 现任东北人民政府委员。 周子明 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业厅厅长。 周秀清 (女)现任吉林省民主妇女联合会副主任。 李隽曾任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吉北地方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 李德仲现任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副书记。 杜绍西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厅长。 林民镐 现任延边大学副校长。 武少文 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厅长。 邱会魁曾任人民解放军吉林军区参谋长。 夏伯康曾任吉林省省立中学校长。 孙绍岩吉林省第一届农业生产劳模大会一等模范互助组领导人。 孙鸿志现任中国共产党吉林省榆树县委员会书记。 马宜麟现任吉林省吉林市医院院长。 高景之现任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吉林省工作委员会书记。 张德馨曾任东北大学副校长兼自然科学院院长。 杨战韬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厅长。 刘锡五现任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书记。 蓬飞现任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宣传部部长。 萧靖现任吉林省总工会主任。 韩恩吉林省第一届农业生产劳模大会特等模范互助组领导人。 韩容鲁现任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长。 关俊彦现任东北人民政府委员,吉林省人民法院院长。8、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委员名单市长 刘云鹤 辽东 原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委员十四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方受珍 冀现任鞍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文库 辽东现任鞍山铁工厂炼铁厂铸铁工班长。 李大璋 辽东现任东北财政经济委员会辽东办事处副主任。李秀山辽东 现任鞍山市第二中学副校长。 李汇川 辽东现任鞍山市工商联合会副会长。 李维民 吉林现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 尚久赞 辽东现任鞍山市建设公司副经理。 孙照森 辽东现任鞍山钢铁厂工程师。 孙健秋 鲁现任中国共产党鞍山市委员会组织科科长。 马金和 冀现任鞍山市人民政府民政科科长。 张杰 鲁现任鞍山市人民政府财粮科科长。 杨克冰(女)辽东现任东北人民政府委员。 杨树棠 察现任鞍山钢铁公司工程师兼生产处副处长。 雷天牡 湘现任鞍山钢铁公司耐火材料厂副厂长。9、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委员名单市长 张澍 原任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委员二十三人(依姓氏笔划为序)方正现任抚顺市人民法院院长。 王新三现任中国共产党抚顺市委员会书记。 王慎失现任抚顺市人民政府教育局局长。 任青远现任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 朱文翰抚顺市劳动模范、冶金技师。 朱英 抚顺市特等劳动模范。 余迈曾任抚顺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副主席。 吴日承现任抚顺市人民政府卫生局局长。 李明现任抚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李荆山现任抚顺市工商联合会主任委员。 李浩现任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抚顺市工作委员会书记。 李赞权现任抚顺市工商联合会副主任委员。 纪鸿仪 教育工作者。 范先鼎现任抚顺矿务局工程师。张子富劳动英雄。 张烈 现任中国共产党抚顺市委员会第一副书记。 贺之(女) 现任中国共产党抚顺市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书记。 黄滨现任抚顺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局长。 漆克昌现任中国共产党抚顺市委员会第二副书记。 刘放现任抚顺矿务局副局长。 刘培仁 工人。 刘宝璋现任抚顺矿山工业专门学校副教育长。 郑升之现任抚顺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局长。10、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名单市长 柯庆施 原任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市长 李乐平曾任山东省鲁中南行政公署主任。金善宝现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农林部副部长。11、中南军政委员会工作人员补充名单副秘书长 魏今非现任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副部长。(免去魏今非现任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副部长职。)12、海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名单主席 邓华 现任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兵团司令员,广东省人民政府委员。副主席 冯白驹 现任人民解放军琼崖纵队司令员,广东省人民政府委员。海南军政委员会委员 十三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王国兴黎族代表。 何浚现任中国共产党海南区委员会副书记,海南人民政府副主席。 吴克之现任中国共产党海南区委员会委员,人民解放军琼崖独立纵队副司令员。 李作鹏现任人民解放军广东军区参谋长。 袁升平现任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军政治委员。 张池明现任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军政治委员。 云应霖现任中国民主同盟华南区总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兼广东省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 黄康现任中国共产党海南区委员会宣传部部长,人民解放军琼崖独立纵队副政治委员。 杨少民现任中国共产党海南区委员会组织部部长。黎明 曾任广州市人民政府委员兼教育局局长。 萧焕辉现任中国共产党海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海口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副主任。 谢斯德苗族代表。 韩先楚曾任人民解放军湖南军区副司令员。13、西北军政委员会委员补充名单 六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李志民 现任人民解放军兵团政治委员。 高桂滋 军人。 黄正清现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委员。 达理扎雅 现任宁夏省人民政府委员。 廖汉生 现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主席。 潘自立现任宁夏省人民政府主席。14、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名单市长 方仲如现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批准原兼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贾拓夫辞去市长兼职)副市长 张锋伯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西安市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原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式玉现任陕西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委员 十八人(依姓氏笔划为序) 丁志明现任西安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局长。 王超北现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 王竞秋(女)现任西北民主妇女联合会委员。 朱子彤现任西安市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副主任。 何寓础现任西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余震现任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局长。 吴柏畅现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副局长。 侯外庐 现任西北大学校长。 袁若愚 现任西北大学校务委员会委员兼企业管理系主任。 马德涵曾任西安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副主席。 高春泉现任大华纺织工厂工会主任。 张士心现任西安市工商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树芝现任西安市警备司令员。 叶瑞禾 现任西北大学医学院妇产科教授。 董学源 现任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委员会组织部部长。 刘尚达现任西安市戏剧电影工作者协会主任委员。 潘源泉现任西安市工商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 韩述之曾任西安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副秘书长。15、西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名单副主席 贺龙 邓小平 熊克武 龙云 刘文辉 王维舟委员 八十七人(外保留西藏藏族委员名额五名、西康彝族一名。)(依姓氏笔划为序)丁兆冠 绅耆。丁道衡地质学家;现任贵州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于江震 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组织部副部长。文藻青 教育界人士。王天锡 苗族;绅耆。王近山现任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兵团副司令员兼川东军区司令员。王家烈 军人。王新亭 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部副主任。王维纲曾任人民解放军军政治委员。白小松 现任云南大学教授。安恩溥 彝族;军人。朱家璧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副警备司令员。艾思奇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马克思、列宁学院教授。但懋辛 老同盟会会员。何鲁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现任重庆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吕超军人。宋任穷 现任云南军政委员会副主任。李大章 现任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主任。李井泉 现任川西人民行政公署主任。李侠公现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参事。李根源 绅耆。李筱亭 老同盟会会员。李达 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副司令员。杜义德现任人民解放军兵团副司令员兼川南军区司令员。邦达多吉 藏族;士绅。周士第 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副司令员。周太玄文化界人士。周保中 现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周素园 绅耆。周钦岳 前重庆新蜀报总经理。周兴 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委员。段君毅曾任中国共产党鄂豫区委员会书记。胡子昂 现任民主建国会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副主席。胡耀邦现任川北人民行政公署主任。夏仲实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工业界人士。夏克刀登 藏族;士绅。孙志远 曾任人民解放军兵团政治部主任。徐孝刚军人。徐崇林 现任民主建国会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副秘书长。徐嘉瑞现任昆明师范学院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格达 藏族;西康甘孜白利寺活佛。桑吉悦希(天宝) 藏族;现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张子意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张冲 彝族;现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张国华 现任人民解放军军长。张为烱现任西康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张际春 现任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副政治委员。张曙时 现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霖之现任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第二书记。曹荻秋 现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梁聚五 苗族;现任中国民主同盟贵州省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庄田现任人民解放军云南军区副司令员。郭天民 现任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兵团副司令员兼云南军区第一副司令员。陈希云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后方勤务部部长。陈曾固(曾固) 现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主席。陈筑山 教育界人士。陈赓现任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席。陈锡联 现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陈离 军人。陈铁 起义将领。彭涛 现任中国共产党川南区委员会第二书记。程子健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黄汲清 地质学家。杨勇 现任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席。楚图南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兼西南区盟务特派员。廖志高 现任西康省人民政府主席。廖苏华(女)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妇女工作委员会书记。裴昌会 起义将领。赵林 现任中国共产党川北区委员会副书记。刘岱峰曾任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二后勤司令员。潘文华 起义将领。潘朔端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蔡树藩现任西南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主任。邓季惺(女) 现任新民报经理。邓锡侯 起义将领。郑伯克 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委员。凭错旺阶(闵志成)藏族;现任东藏自治同盟主任。卢汉 彝族;现任云南军政委员会主席。钱信忠 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卫生部部长。阎红彦现任川东人民行政公署主任。谢富治 现任人民解放军川东军区政治委员。钟体乾 绅耆。鲜英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苏振华现任人民解放军兵团政治委员。罗任一 现任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龚自知 现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主席。龚逢春现任中国共产党川西区委员会副书记。16、西南军政委员会工作人员名单秘书长孙志远 曾任人民解放军兵团政治部主任。副秘书长高兴亚 教授。熊子骏 教授。周钦岳 前重庆新蜀报总经理。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邓小平 现任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政治委员。副主任陈希云 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后方勤务部部长。段君毅曾任中国共产党鄂豫区委员会书记。刘岱峰 曾任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第二后勤司令员。委员四十四人(依姓氏笔划为序)文藻青 教育界人士。毛毅可 现任重庆上海机器厂经理兼工程师。王磊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经理。吴作民 曾任太行行政公署副主任。吴晋航 工商界人士。李文采曾任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重工业处副处长。李琢庵 现任云南省昆明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李斌曾任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贸易部部长。李紫翔 现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庆市分部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沈兰芝曾任重庆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副主任。贝仲选 曾任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财政处处长。屈健 曾任晋南行政公署建设处处长。胡子昂现任民主建国会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副主席。胡浚泉 工商界人士。苗天宝曾任云南大学教授,云南制革厂厂长。孙天霖 现任云南人民企业公司一平浪煤盐场总经理。康心如 工商界人士。张天放现任昆明木棉公司协理。张志和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张茂甫 现任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经理。陈离 军人。陈铁 起义将领。黄汲清地质学家。黄凉尘 重庆宝元通公司总经理。黄墨涵 现任民主建国会常务理事。华问渠 现任贵阳文通书局总经理。杨尚高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后方勤务司令部政治委员。杨灿三 工商界人士。杨体仁 工商界人士。万里 曾任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局局长。熊奎现任西康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赵立德 曾任晋绥行政公署财政处处长。赵健民 曾任人民解放军军政治委员。刘中曾任人民解放军晋绥军区后方勤务部部长。刘卓甫 曾任西北贸易总公司副经理。刘星 曾任人民解放军军政治部主任。蔡树藩现任西南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主任。蒋崇璟 曾任成都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邓辰西曾任华北合作供销总社副主任及合作银行经理。邓锡侯 起义将领。郑东琴 现任民生实业公司董事长。萧松立 工商界人士。阎秀峰现任川西人民行政公署副主任。严俊 曾任人民解放军兵团后方勤务部部长。文化教育委员会主任楚图南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兼西南区盟务特派员。副主任张子意 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部副主任。何鲁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现任重庆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丁道衡 地质学家;现任贵州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六十人(外保留彝族委员名额一名、川南新闻界一名。)(依姓氏笔划为序)方镇华 教育界人士。王文彬 现任重庆大公报经理。王敏昭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田一平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申云浦 曾任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任白戈现任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宣传部部长。艾芜(汤道耕) 现任重庆大学文学系教授。李劼人 教授。李长路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北军政大学副校长。李亚群 现任中国共产党西康省委员会宣传部部长。李嘉谟 教育界人士。杜心源现任中国共产党川西区委员会宣传部部长。沙汀 作家。谷醒华 教育界人士。周太玄 文化界人士。昂旺格桑藏族;现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参事。邵子南 现任新华通讯社西南总分社副社长。金锡如 教授。段云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晋绥分局秘书处处长。胡痴 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范朴斋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孙铭勋现任重庆市育才学校校长。徐方庭 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海棱 现任新华通讯社西南军区总分社社长。秦瓒 教授。袁勃现任云南日报社社长。常芝青 现任重庆新华日报社副社长。康乃尔 现任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西南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张永清现任川北日报社社长。张非垢 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部长。张秀熟 教育界人士。梁聚五苗族;现任中国民主同盟贵州省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陈文贵 现任重庆宽仁医院副院长兼医务主任。陈述元 教授。陈复光现任云南大学教授。陈斐琴 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部长。彭迪先现任中国民主同盟川西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曾克(女) 现任新华通讯社特派记者。税西恒 教授。冯诗云现任重庆工人日报社社长。黄觉民 现任重庆市人民政府文教局副局长。杨效农 现任川西日报社副社长。葛洛 人民解放军随军记者。董秉奇教授。廖井丹 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宣传部副部长。漆鲁鱼 曾任中国共产党郑州市委员会宣传部部长。刘成禺 前国史馆副馆长。乐森璕现任西南地质调查所副所长。潘大逵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教授。邓止戈 现任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教育长。邓孝慈 教授。郑思群现任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教育长。鲁之俊 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卫生部副部长。凭错旺阶(闵志成) 藏族;现任东藏自治同盟主任。萧华清现任中国民主同盟候补中央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文教局局长。钱信忠 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卫生部部长。谢文炳现任四川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罗承烈 现任重庆新民报总主笔。罗稷南 作家。苏鸿纲 教育界人士。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李筱亭 老同盟会会员。副主任于江震 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组织部副部长。王维纲曾任人民解放军军政治委员。委员十九人(依姓氏笔划为序)丁兆冠 绅耆。甘道生(林蒙) 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统一战线工作部秘书室主任。吕一峰 教授。李震现任重庆市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汪云松 工商界人士。张平江(女)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张宾吾 绅耆。陈野平(田家英)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组织部秘书长。陈鹤樵 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部组织部部长。曾庶凡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黄鹏豪现任中国农工民主党重庆市党务整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廖苏华(女) 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妇女工作委员会书记。赵德恒 绅耆。刘文泉曾任人民解放军北岳军区政治部组织部部长。刘宗宽 中国农工民主党。阎崇阶 士绅。阚世英(甘棠)(女)现任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书记。饶国模(女) 重庆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龚农瞻 工商界人士。民政部副部长孙雨亭 曾任中国共产党晋绥区第九地方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兴 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委员。副部长刘炳琳 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副部长。赵苍璧曾任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副局长。司法部部长但懋辛 老同盟会会员。副部长黄新远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后方勤务部副政治委员。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舟 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副司令员。副主任委员张冲 彝族;现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桑吉悦希(天宝)藏族;现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梁聚五 苗族;现任中国民主同盟贵州省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委员三十人(外保留达赖办事处委员名额一名。)(依姓氏笔划为序)于式玉 教授。王天锡 苗族;绅耆。召存信彝族;现任云南省车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田兴武 卡瓦族;现任云南省沧源县人民政府县长。瓦渣木基 彝族。任筱庄 教授。朱家璧现任云南省昆明市副警备司令员。李安宅 教授。李和才 阿里族;现任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政府县长。何季华 沙族。余存永回族;工商界人士。柴军武 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司令部处长。昂旺格桑 藏族;现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参事。夏克刀登藏族;士绅。孙克巴顿 藏族。格达 藏族;西康甘孜白利寺活佛。马聪 回族;军人。张超伦 苗族;医师。陈可大曾任中国共产党西北党校研究室主任。杨松青 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温少鹤回族;现任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授。熊子骏 教授。赵钟奇 回族;士绅。刘连波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统一战线工作部地方工作科科长。邓劼刚 教育界人士。凭错旺阶(闵志成) 藏族;现任东藏自治同盟主任。欧百川苗族;军人。韩戈鲁 曾任中国共产党绥远省伊克昭盟委员会秘书长。魏锦国 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司令部副处长。罗石生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统一战线工作部人事科科长。财政部部长陈希云 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后方勤务部部长。副部长贝仲选 曾任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财政处处长。赵立德曾任晋绥行政公署财政处处长。贸易部部长王磊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经理。副部长刘卓甫 曾任西北贸易总公司副经理。黄凉尘 重庆宝元通公司总经理。工业部部长段君毅 曾任中国共产党鄂豫区委员会书记。副部长万里 曾任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局局长。蒋崇璟曾任成都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文采 曾任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重工业处副处长。周子祯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后方勤务部副部长兼供给部部长。交通部部长赵健民 曾任人民解放军军政治委员。副部长刘星 曾任人民解放军军政治部主任。穰明德曾任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后方勤务部副政治委员。劳动部部长蔡树藩 现任西南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主任。副部长李紫翔 现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庆市分部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吕文远曾任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政治部敌工部第二部长。农林部部长陈铁 起义将领。副部长屈健 曾任晋南行政公署建设处处长。王善佺 棉业专家。水利部部长邓锡侯 起义将领。副部长陈离 军人。文教部部长楚图南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兼西南区盟务特派员。副部长任白戈现任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宣传部部长。潘大逵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教授。李长路 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北军政大学副校长。卫生部部长钱信忠 曾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卫生部部长。副部长鲁之俊 现任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卫生部副部长。陈文贵现任重庆宽仁医院副院长兼医务主任。17 川西人民行政公署副主任、委员名单副主任钟体乾 绅耆。委员五十六人(外保留藏族委员名额二名。)(以姓氏笔划为序)王永和曾任晋西北工会主任委员。王廷弼 曾任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处处长。王定一 曾任人民解放军晋绥军区政治部副主任。王德茂曾任人民解放军山西军区运城分区政治部主任。王观潮 曾任人民解放军师政治委员。白天 现任人民解放军副军长。余存永 回族。余述生现任人民解放军川西军区政治部主任。冷寅东 前国民党政府成都市市长。吴子瑜 曾任晋绥边区工会主任。宋应现任中国共产党川西区委员会组织部部长。李文炯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晋南分行经理。李宗林 现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劼人 教授。杜桴生现任成都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秘书长。沙汀 作家。谷志标 曾任人民解放军晋绥军区副司令员。车敏樵 现任人民解放军军政治部主任。周传述士绅。邱翥双 现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都市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邵石痴 士绅。唐健伯 现任成都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副主任。孙壶东教育界人士。桂绍彬 现任人民解放军川西军区副政治委员。索观瀛 藏族。袁子钦 现任人民解放军川西军区副政治委员。郝德清现任中国共产党川西区委员会秘书长。马骥之 绅耆。张志和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张呼晨 曾任晋南行署财政处处长。张秀熟教育界人士。张祖谅 现任人民解放军川西军区副司令员。张诏方 曾任晋南行署秘书长。张斯可 军人。郭勋祺 军人。彭迪先现任中国民主同盟川西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程复新 中国民主同盟;现任四川大学农学院院长。黄鱼门 工商界人士。黄肃方 士绅。黄墨涵现任民主建国会常务理事。黄应乾 工商界人士。黄隐 起义将领。叶石荪 教授。贾启允 现任中国共产党川西区委员会委员。赵利群现任川西区绵阳专员区专员。刘中 曾任人民解放军晋绥军区后方勤务部部长。刘元琮 起义军人。刘忠 现任人民解放军军长。刘云波(女)教育界人士。邓只淳 教授。谢文炳 现任四川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德堪 起义将领。钟汝为现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都市临时工作委员会委员。罗任一 现任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罗髫渔 教授。韩百城 士绅。18 川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名单委员二十九人(以姓氏笔划为序)王叙五现任中国共产党川北区委员会组织部副部长。王贵德 现任人民解放军川北军区政治部主任。伍非百 绅耆。余子云 回族;伊斯兰小学校长。李文清现任人民解放军川北军区副司令员。李林枝 现任中国共产党川北区委员会委员兼遂寗地方委员会书记。李海渠 工商界人士。李登瀛现任中国共产党川北区委员会组织部部长。李鹏 曾任陕南区贸易公司经理。林全九 工商界人士。林维干 士绅。段可情 教授。韦杰现任人民解放军川北军区司令员。奚致和 中国民主同盟;工商界人士。孙先余 现任中国共产党川北区委员会委员兼南充地方委员会书记。张永清现任中国共产党川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张雪岩 中国民主同盟。郭林祥 现任人民解放军川北军区副政治委员。傅子东曾任成都市高等师范学校校长。杨达璋 教育界人士。董弼忱 曾任晋绥边区雁门区专员公署公安局局长。贾子群中国民主同盟川北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赵林 现任中国共产党川北区委员会副书记。赵济刚 士绅。刘玉衡现任中国共产党川北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刘寿川 绅耆。卢子鹤 绅耆。龙杰三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绅耆。谭味根教育界人士。19 贵州省人民政府委员名单委员三十五人(依姓氏笔划为序)丁道衡地质学家,现任贵州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尹光炳 现任人民解放军贵州军区副司令员。王伯勋 起义将领。王辉球现任人民解放军兵团政治部副主任。平刚 绅耆。甘凤章 绅耆。田君亮 曾任贵州法政专门学校教务长,贵州大学中文系教授。申云浦现任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石新安 现任人民解放军兵团政治部副主任。吴厚安 军人。吴实现任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社会部部长。吴剑平 起义将领。李侠公 现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参事。林子贤前贵阳市民众临时治安委员会委员。徐健生 曾任新华通讯总社秘书长。徐运北 现任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副书记。秦天真现任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张彭年 现任贵州省贵阳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副主席。张超伦 苗族;医师。张涛 起义将领。郭超现任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组织部副部长。陈纯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陈璞如 曾任中国共产党赣东北区地方委员会书记。傅家选曾任人民解放军赣东北军区副司令员。华问渠 现任贵阳文通书局总经理。杨汉先 苗族;现任贵州大学讲师。赵淘现任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职工工作委员会书记。刘鹤鸣 起义将领。潘炎 现任人民解放军兵团参谋长。欧百川 苗族;军人。谢鑫鹤曾任中国共产党冀鲁豫区地方委员会书记。戴润生 现任人民解放军军副政治委员。双清 中国民主同盟。边裕鲲 曾任赣东北行署秘书长。苏振华现任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书记。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委员名单副市长胡子昂现任民主建国会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二十一人(依姓氏笔划为序)尤太忠现任人民解放军师长。王永福 现任重庆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局长。任白戈 现任重庆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文管会主任。艾芜(汤道耕)现任重庆大学文学系教授。李志亲 现任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副主任,渝鑫钢铁厂代总经理。李唐彬现任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委员兼组织部部长。李紫翔 现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庆市分部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震现任重庆市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汪云松 士绅。徐崇林 现任民主建国会全国会务推进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局长。康乃尔现任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重庆市工作委员会书记。张文澄 现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霖之 现任重庆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副主任。黄鹏豪现任中国农工民主党重庆市党务整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温少鹤 回族;现任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授。刘明辉现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潘大逵 现任中国民主同盟重庆市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萧华清中国民主同盟;现任重庆市人民政府文教局局长。谢立惠 现任重庆大学物理系主任。罗士高 现任重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阚世英(甘棠)(女)现任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书记。21、浙江大学副校长王国松 现任浙江大学工学院院长。22、厦门大学校长王亚南 现任清华大学教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政务院提请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院长、副院长名单如下: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院长、副院长名单院长张曙时 现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院长崔国翰 律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提请任命的各项名单如下:一、最高人民检察署西北分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名单检察长张宗逊 现任西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副检察长茹欲立现任西北军政委员会委员。郭步岳 现任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政治部保卫部部长。二、最高人民检察署西南分署检察长周兴 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委员。三、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陆治国 现任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副厅长。四、山西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程谷梁 现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厅长。五、绥远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名单检察长张如岗 现任绥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厅长。副检察长孙寒光曾任河北省邢台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副专员。六、浙江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名单检察长李丰平 现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厅长。副检察长陈雨笠现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七、川西人民检察署检察长谷志标 曾任人民解放军晋绥军区副司令员。八、川北人民检察署检察长董弼忱 曾任晋绥边区雁门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公安局局长。九、贵州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吴实 现任中国共产党贵州省委员会社会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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