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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度解读《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2月7日责任编辑:李小花来源:新浪新闻

作者 | 宋亮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

2020年5月3日,天津市国资委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落实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20〕13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基本精神,规范了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员工持股的若干实际操作问题。笔者结合多年为国有企业服务的相关执业经验,对《实施意见》在《意见》基础上的相关变化、细化等进行深度解读。

1

关于《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意见》明确规定了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实施意见》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将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了三类,即:

①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

②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

③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

我们可以将第①类界定为增资扩股方式的一种,第③类明确界定为出资新设的方式;对于第②种,实际上解决了笔者服务的部分国有企业客户所关注的员工持股的操作步骤问题。

按照《意见》的规定,适用员工持股的前提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来说,在《实施意见》出台前,若拟进行员工持股的,可能需分两步走:即第一步先将部分国有股权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注意:不能让渡控股权),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变更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二部再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员工增资持股。

《实施意见》的上述规定,创造性的设计了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员工持股同步操作这一适用范围,对于解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的员工持股问题,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2

关于试点企业条件的限制

《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笔者曾在《新商界》发表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员工持股问题初议》中论述过,“《试点意见》仅规定试点企业‘股权机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但并未明确规定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范围。因本文件适用的前提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不应超过50%,但在该持股比例限度内(0-50%,不含本数),何种持股比例属于《试点意见》所要求的‘一定比例’,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产生争议。”

《实施意见》在这个问题上与笔者的思路是一致的,非常清晰的界定为“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从法律文件的角度彻底解决了《意见》的上述遗留问题。

3

关于持股员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于企业入股员工范围,《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新设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持股的员工应及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该规定实际上是《意见》以及《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持股员工“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一基本条件的应有延续,对于出资新设方式下的持股员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4

增资扩股方式下的员工持股,可以采取场外协议方式进行

本次《实施意见》最大的亮点,实际上是对于增资扩股方式开展员工持股的,可以采取场外协议而并非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募的方式进行。《实施意见》在增加员工持股场外协议规定的同时,亦明确了如下原则:

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股东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非公有资本股东必须进场交易;

②在上述非公有资本进场交易的情况下,员工入股的价格必须与非公有资本入股价格保持一致;

③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5

《实施意见》与国资委原有职工持股政策的关系

《意见》出台后,很多客户都在咨询笔者,未来员工持股是否必须符合《意见》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操作。

笔者认为,《意见》的出台并未明确废止国家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20〕13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20〕49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若干意见》(津国资企改〔2020〕170号)等有关文件。因此,笔者当时的观点就是:符合《意见》要求并且纳入试点的单位,若推行员工持股的,肯定需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上述国资委、市国资委关于职工持股的文件仍有效,因此不符合《意见》要求、未纳入试点的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职工持股的文件继续操作。

《实施意见》的出台,肯定了笔者对此问题的理解,明确了国家国资委、市国资委关于职工持股的规定继续规范实施。

宋 亮 律师

高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开大学行政法学硕士,天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滨海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执业期间,主要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业务。现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社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整理中心等政府客户,以及中新天津生态城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热电公司、天津泰达燃气公司、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旅游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等政府法律服务,以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产权转让、国企改制、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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