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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改当下,直辖市天津退役士兵安置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2月7日责任编辑:林小芳来源:新民晚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发|2020年9月14日

文件|津政办发〔2020〕75号

根据国家关于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20〕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积极配合军队做好士兵退役改革政策落实工作。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部署,从2020年起军队士兵退役由一年一次改为一年两次。各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国防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要及早谋划部署,及早预留资金,及早组织培训和推荐就业,尽可能缩短接收安置周期,确保年度接收安置工作有序衔接。

(二)认真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43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要充分了解退役士兵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培训方案,积极创新培训模式,逐步提高“订单式”培训的比例,高标准完成“四率”(知晓率、参训率、合格率、就业率)目标,逐步建立培训机构考评制度,实现精细化、标准化管理。

(三)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培训、招聘信息和组织专场招聘会。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我市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非津籍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入伍前学校所在区县安置部门接收,并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复学的,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不复学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档案关系转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12号)规定执行。

(四)全面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项经费。按照城乡统一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含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按照市财政负担75%、区县财政负担25%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接收后,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足额发放资金。天津天铁冶金集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河东区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安排发放。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含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按照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0%,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60 %,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70%的比例拨付,其余经费由区县财政按照剩余比例配比核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不得与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同时享受。

二、依法保障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全面完成

(一)科学制定安置计划。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制定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用人单位安置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安置部门进行统筹调配并督导落实。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强化依法安置的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严格落实下达的区属安置任务,认真贯彻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95号),确保安置工作公平、公正。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安置计划,确保工作岗位落实。

(二)依法落实工作岗位。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论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事业单位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工勤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驻津中央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民发〔2020〕234号)要求,认真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的规定。市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按照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带头履行好国防义务、社会责任,在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三)严格落实各类待遇。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退役士兵非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自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不再享受安置待遇。

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从转年2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或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其中,市财政承担5个月经费,剩余由区县财政承担。待安置时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3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三、大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2020年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向纵深推进之年。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安置工作机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到实处。区县人民政府未完成安置任务的,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取消“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要认真做好待安置和教育培训期间的退役士兵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于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救助帮扶。

(三)加强责任追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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