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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0日责任编辑:李小花来源:新华网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组织管理,提高驻村扶贫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20〕20号)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驻村扶贫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组织管理,提高驻村扶贫工作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20〕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工作队。派驻到非贫困村工作队的管理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三条县级党委、政府对各级工作队管理负主体责任。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脱贫办)及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级工作队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各参扶单位对本单位驻村工作队负人员选派、干部管理责任。

第二章 选派和组队

第四条工作队由2-3人组成。队员由全省各级参与包村扶贫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参扶单位)从本单位中挑选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有基层经验且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每个驻村工作队由参扶单位明确一人担任驻村工作队队长(以下简称工作队长)。干部驻村工作期间,脱离本单位原工作岗位。

第五条各级参扶单位应将本单位后备干部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进行锻炼培养,用3年时间轮流下派一遍。

第六条驻村工作期限最低1年,每年1月至2月压茬轮换。轮换期间,前后两期工作队同时驻村,前期人员应将驻村工作的所有情况和资料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

第七条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区域脱贫攻坚任务需要,指导乡镇党委、政府整合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两委“四支队伍”,选出队长形成攻坚工作队,由攻坚工作队长统一调配各种力量。

第八条工作队员是中共党员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村党支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按期缴纳党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工作队的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和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重点宣传“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出台的各项扶贫政策;

2.全面参与贫困村各项扶贫开发工作,帮助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争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资金、项目支持,协助村“两委”落实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3.调查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协助村“两委”做好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脱贫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

4.制定本单位干部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和帮扶计划,协调联络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协助乡镇党委、政府落实各项到村到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贫困户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的相关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解决就业;

5.坚持“抓党建促脱贫”,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推动“三变”改革,运用“党支部+X+贫困户”等模式,实现贫困村脱贫;

6.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监督村务公开、账务公开,监督使用好扶贫资金;

7.按要求记民情日记和工作日志,使用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每日准确详实记录扶贫工作情况;

8.落实脱贫攻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工作队长的职责:

1.管理工作队员,明确任务分工,制订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队工作经费;

2.落实“八办两组”各项扶贫政策,组织实施扶贫项目,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分别向乡(镇)及县级和本级脱贫办报告工作;

3.负责带领工作队员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本单位干部做好联户结对帮扶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汇报扶贫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支持;

4.负责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数据的更新;

5.负责各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工作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在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脱贫办统筹协调,各参扶单位协助,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依靠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采取每日签到和记工作日志等办法,实施工作队精细化管理。

第十三条工作队员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离岗一周以内的,由乡(镇)批准;离岗一周以上的,经乡(镇)同意,报县脱贫办批准;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情况;请假期满后,由准假单位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脱贫办每季度检查一次工作队员在岗情况,并予以通报。每半年对各级工作队员进行一次点评,具体办法由县级脱贫办结合实际制定。省、市脱贫办实行不定期检查、抽查并通报工作队员在岗情况。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脱贫办可责令本级参扶单位对工作队长或队员召回:

1.严重违犯党纪国法的、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季度点评或年度考核排名最后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2. 违反驻村工作纪律,长期脱岗、擅离职守的;

3.在检查抽查中三次发现没有及时、准确、详实记录民情日记、工作日志和签到,并拒绝整改的;

4.不履行驻村工作职责、不认真落实帮扶措施,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建立工作队分级培训体系。各级脱贫办协调“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和组织等部门,结合脱贫任务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扶贫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采取短期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确保每名工作队员熟悉扶贫政策、熟悉帮扶措施、熟悉群众工作。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县(市、区)脱贫办在季度通报和半年点评的基础上,对工作队长和队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办法参照《陕西省干部驻村联户扶贫考核办法(试行)》(陕组通字〔2020〕43号)执行。

第十八条工作队长和队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脱贫办统筹安排,乡镇党委具体负责,综合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等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报县级脱贫办审核。

第十九条对驻村工作半年以上的工作队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总数的20%。考核结果由县脱贫办反馈各派出单位,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名额。工作队长和队员的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队长和队员,每年由本级脱贫办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工作队长和队员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帮扶成效明显、受到省级表彰的优秀工作队员,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违法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全年驻村时间不足200天的;

4.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工作队长和队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四条 参扶单位派出的工作队员1年内被2次责令召回的,由本级脱贫办报请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每年安排每个工作队工作经费1万元,省、市、县按5:3:2比例分担。工作队员驻村工作期间的补助费,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工作队员由派驻的贫困村到家庭所在地往返路途费用,由派出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由县脱贫办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七条县委、县政府要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经常听取工作队情况汇报,加强驻村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各级参扶单位和乡镇村要共同为工作队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从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帮扶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参扶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对派出工作队员的管理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到包扶村指导一次工作,定期听取工作队的工作汇报,经常检查干部驻村在岗情况,及时督促工作队完成单位扶贫计划。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脱贫办要及时发现并大力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细则。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脱贫办负责解释。



来源:省扶贫办

编辑:白路子 胡泽

审核:陆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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